《吉林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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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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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 现将《吉林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 现将《吉林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 现将《吉林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2、,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做好工伤康复服务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康复是指利用医疗技术、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心理治疗、医学工程、传统医学、康复护理、职业培训等方法,使伤残职工恢复或部分恢复肢体、器官和智能的康复过程。 第三条 工伤康复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早期介入,系统康复,注重质量”的原则,目的是最大限度恢复工伤职工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监督规划的

3、实施,对工伤康复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资格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 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已取得工伤康复定点资格的机构中确定定点单位,与之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按协议对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经办工伤康复费的审核、支付等业务。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签订服务总协议,并对协议履行情况考核管理。 第五条 工伤康复的对象是: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经确认需进行工伤康复(含康复检查、康复辅助器具装配、职业病肺部灌洗等)的工伤职工。 第六条 工伤康复对象确认的程序: (一)申

4、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所在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申请工伤康复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工伤康复的书面申请; 2. 工伤认定决定书; 3. 近期有效医疗资料; 4. 患职业病的有效诊断书或鉴定书; 5. 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3张)、个人和单位详细地(住)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6.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确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医疗卫生专家评审或进行医学鉴定,依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提出是否需要工伤康复的意见并确定工伤康复期。 经劳

5、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需进行工伤康复的,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康复定点机构手续。 工伤康复终结后一年内和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第七条 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接收康复对象后,应在2日内制定出康复计划,并报工伤职工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实施。接受康复的工伤职工,应服从康复计划,遵守各项管理规定,不服从工伤康复计划的,应即行办理结束康复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其费用自理。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动态管理康复计划的实施情况。完成工伤康复计划或工伤康复3个月后经评定无进展的工伤职工,应持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出具的工

6、伤康复意见书及时办理结束康复手续。 第八条 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结束后30日内,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依据鉴定结论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康复后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康复期满或结束工伤康复后,工伤康复定点机构3日内不为康复对象办理出院手续的,康复期终结后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定点机构承担。 第九条 康复对象在工伤医疗期内进行工伤康复的,其工伤康复期与工伤医疗期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康复对象在医疗期终结后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康复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7、。 第十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未满的可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已满进行工伤康复的,应视为停工留薪期延长到工伤康复计划结束;享受伤残津贴的康复对象康复期间继续享受原待遇。 工伤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外地进行工伤康复所需交通费、住宿费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康复期间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按照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收取,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8、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在工伤康复期间,康复对象因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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