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化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化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ID:6779071

大小:26.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1-25

陕西省化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陕西省化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陕西省化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陕西省化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陕西省化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陕西省化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陕西省化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陕西省发改委【颁布日期】2005.07.01陕西省化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对化肥市场的宏观调控,调节供求,平抑价格,保证全省化肥市场长期稳定和扶贫救灾的需要,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促进农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建立陕西省化肥储备制度(以下简称省级化肥储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化肥储备委托单位和承储企业。  化肥储备委托单位指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化肥储备承储企业的确定,并与化肥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  化肥储备承储企业指符合化肥储备条件

2、,且已签订承储合同的企业。  第三条省级化肥储备一年两次。是指在每年7月至9月和12月至次年3月期间,为保证化肥企业正常生产和农业生产用肥需要,由省上指定的承储企业按要求购进并储存化肥。  第四条省级化肥储备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省级化肥储备管理  第五条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化肥储备的监管工作,并对储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以决定下年度承储企业是否继续承担省级化肥储备任务。  第六条承储企业在承储期间每月5日前将上月储备情况报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对承储企业化肥购进和储备情况

3、进行检查。  第三章省级化肥储备规模及储备网点分布  第七条省级化肥储备总量为每年5万吨,其中尿素3万吨、磷酸二铵2万吨。  第八条储备网点应具备交通便利的条件,具体分布要靠近粮棉主产区和化肥主销区。  第四章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确定  第九条省级化肥储备的承储企业,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等部门在全省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中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条承担省级化肥储备的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合法有效的化肥生产、经营者,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企业注册资金在800万元以上;  (三)化肥生产企业年生产量30万吨以上,化肥流通

4、企业化肥销售量连续三年在10万吨以上;  (四)具有与省级化肥储备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仓储能力;  (五)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银行信誉优良。  第十一条根据企业条件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2-3个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承担的省级化肥储备数量,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确定。  第五章承储企业的责任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需在企业正常经营量基础上相应增加化肥购进和储备数量作为省级化肥储备。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须按承储合同规定每月均衡购进一定数量的化肥,在每年各用肥旺季到来前达到承储合同规定的储备数量。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建立储备化肥的财务管理制

5、度,设立专门账薄,做到账实相符,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建立储备化肥的仓储管理制度,规范记录省级储备化肥进出库明细账,做好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检验登记工作,确保储备化肥安全和质量。  第十五条动用储备化肥,需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批准。承储企业在保证扶贫救灾用肥的前提下,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审批后,可将储备化肥与自营化肥结合调运销售,以保证储备商品不断更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化肥。  省级储备化肥只能用于省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出口或其他。  第六章省级化肥储备价格  第十六条省级化肥储备的购进价格。在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场

6、化原则,采取招标或议标方式确定。具体购进价格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第十七条省级化肥储备的销售价格。在化肥市场基本稳定时期,随行就市按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在化肥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时,由省物价局核定销售价格。  第七章省级化肥储备资金及利息补贴  第十八条省级化肥储备所需资金由银行提供。有关银行在坚持信贷原则,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承储企业给予贷款,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省财政对省级化肥储备所占用的资金给予利息补贴,储备期结束后,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审核承储企业的储备数量后据实支付,省级化肥储备经营亏损,由承储企业承担。利息补

7、贴支付和结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八章储备合同及责任  第二十条省级化肥储备的承储合同由选定的承储企业与省发改委、财政厅签订。  调整储备化肥品种、数量、地点,应与承储企业重新签订承储合同。  第二十一条合同执行中出现纠纷,参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化肥承储企业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储备、调出或销售的,自动可继续承担下一年度省级化肥储备任务,承储企业要求不再承担下一年度承储任务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化肥承储企业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储备,擅自更换储备化肥的品种、数量、地点,或储备化肥发生损毁、灭失的,除应按合同赔偿损失外,由省发改委、省财

8、政厅取消其省级化肥储备任务,省财政厅相应扣减其储备利息补贴。  对承储企业不诚实,不执行相关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