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5年修正本)70748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5年修正本)70748

ID:6775648

大小:36.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1-25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5年修正本)70748_第1页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5年修正本)70748_第2页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5年修正本)70748_第3页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5年修正本)70748_第4页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5年修正本)70748_第5页
资源描述: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5年修正本)70748》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5年修正本)70748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5年修正本)(1992年10月30日大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2年12月13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1月14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4月28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

2、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但市级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四

3、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任何建设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镇人民

4、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单独编制的各专项规划由各主管部门依据其专业规划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参与和配合城市规划的编制,并无偿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本市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古城与建设新区相结合的方针,遵守保护文物古迹,保持传统建筑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原则。第八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历

5、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经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应当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城市分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

6、府审批。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需作修改和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一条申请乙级、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7、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资质证书》。第十二条城市规划批准前,应当公示,征求社会意见。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三章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第十三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和古城风貌。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节约土地及空间资源,保护机场净空及微波通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各类开发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纳入

8、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新区开发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组织实施。同时配套建设公用设施和城市环境、商业、文化、教育、卫生等设施。第十五条旧区改建应当划定保护范围、控制建筑高度和保持街区特色。在旧区内严格控制工业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污染环境的工程。第十六条旧区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增加公共绿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