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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淄博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01202(颁布时间)20110101(实施时间)淄博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号公告(文号)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1997年11月14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9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三章 维修经营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淄博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
2、例》已由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2月2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维修经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经
3、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所进行的维护、修理等相关经营活动。第四条 市、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市、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维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制定机
4、动车维修行业维修网点布局发展规划。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各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具体经营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具体条件,
5、并向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资格证书;(五)经营场地使用权证明;(六)各类设备、设施清单(属计量器件的,提供合格证明或者检定合格证明);(七)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维修档案管理、设备管理及配件管理等维修管理制度文本;(八)环境保护措施文本以及相关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
6、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期限;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未经许可,禁止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第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出借或者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第十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不得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区域内的场地,不得在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和产生噪声、有害气体等污染的机动车维修经营。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
7、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实行有效期制度。一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六年;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延续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延续决定书;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
8、予延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逾期未申请许可延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第三章 维修经营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标志牌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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