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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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维护机动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除外。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电瓶车。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正常技术状况和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所进行的维护、修理、改装以及质量检测、维修救援等经营活动。第三条市、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

2、辖区内机动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机动车维修质量鉴定与投诉处理;(三)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培训;(四)营运车辆相关技术管理;(五)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11工商、税务、环保、质监、公安、价格、农机、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第四条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依法成立的自律性组织,依照其章程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提供业务培训、技术交流、信息、政策咨询等

3、服务。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按照合理布局、保护环境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第六条鼓励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及故障诊断技术。鼓励实行机动车维修专业化、信息化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符合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禁止使用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内的场地、房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实行一、二、三类资质管理。第九条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机动车维修相应资质条件的,可以向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

4、)维修作业场所使用权证明;(二)有关岗位人员名册及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1(三)维修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和有关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证明;(四)经营管理、维修质量管理等制度文本;(五)环境保护措施文本及其相关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应当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申请;在其它区(市)的,应当向当地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申请。第十条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勘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许可,并

5、书面说明理由。严禁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倒卖、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第十二条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超过180日未开业的,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等事项的,应当提前15日到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11维修场所、人员、设备等减少,达不到相应资质的,应当提前15日到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

6、机动车特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当地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标准自行制作。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将执行的工时单价、工时定额、配件与材料加价率向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配件与材料价格及加价率、监督电话。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修理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机动车维修合同。机动车维修合

7、同可以参照有关机关推荐的示范文本。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需要增加维修项目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方同意。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方出具机动车维修行业专用发票和结算明细。不出具发票或结算明细的,托修方有权拒付维修费用。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和无合法手续的机动车;(二)无批准手续,对机动车改装、改变车身颜色、11更换发动机或车架;(三)拼装机动车;(四)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五)占路经营;(六)随意丢弃废弃物和排放废水、废油;(七)未经托修方同意驾驶托修车辆上路行驶;(八)故意拖延维

8、修时间。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的要求报送统计资料。第四章维修质量管理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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