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

ID:6773689

大小:31.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1-25

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_第1页
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_第2页
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_第3页
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_第4页
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30516(颁布时间)19930701(实施时间)19990701(失效时间)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1993年5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公路建设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五章 公路养路费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加速发展公路事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干线公路、县公路、乡公路(以下分别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

2、)以及专用公路。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事业的领导,把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点,统筹规则,全社会共建,加速发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事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本条例。第五条 公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国道、省道由省、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县道由县(市)人民政府的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第六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行侵占和破坏。第七条 

3、公路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无偿划拨;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建设单位应给予适当补偿。因公路修建、养护需要,在空地、荒山、河流、滩涂取土采石,应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索取价款。第八条 公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整体素质,遵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按章办事,廉洁奉公,积极热情地为全社会服务。公民有遵守公路法规,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章利用、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有车单位和个人有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公路规费的义务。第二章 公路建设第九条 公路发展规划应以国民经

4、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依据,并与其他交通运输规划相协调。第十条 省道发展规划由省公路主管部门编制,经省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县道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行署)的公路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公路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经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报省公路主管部门审批。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行署)的公路主管部门备案。专用公路发展规划由专用单位编制,经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和改造资金按以下办法筹集:国道、省道建设所需资金,由国家补贴投资、省

5、重点建设资金、养路费及地方筹集资金安排。县道建设所需资金,由地方投资。贫困、边远县(市)的县道建设所需资金,由养路费给予适当补助。所需劳力、运力主要靠国家规定的建勤民工、建勤民车解决。乡道建设所需资金,由地方自筹、部分农业税附加、社会捐助等资金安排。专用公路建设所需资金,由专用部门或单位负责。第十二条 各级公路建设资金,应当积极采取贷款、发行债券或股票、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社会集资、个人投资等办法筹集;鼓励利用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捐资建设公路;还可以采取民办公助和以工代赈等办法。第十三条 对利用贷款、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发行债券或股票、个人投资、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社会集资建设公路和公

6、路桥梁、隧道、轮渡码头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第十四条 根据公路发展规划,新建、改建或拓宽原有公路、增建公路设施需要预留土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使用土地的,按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实行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督制度,按照公路发展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竣工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公路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力、邮电等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主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予配合。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应采取措施维持通车,不得

7、中断交通。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文物、水土保持、防汛等规定。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十九条 公路主管部门应按公路养护规范加强公路的全面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畅通。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采取以下组织形式:国道、省道以专业养护为主,以建勤民工、民车备料和整修为辅。县道以建勤民工、民车养护为主,但每个养护道班应至少配备一名养路专业工人。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养护。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或单位养护。第二十一条 公路沿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