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6773430
大小:34.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1-25
《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青岛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20910(颁布时间)19920910(实施时间)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2年7月17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2年9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第四章 奖 罚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市
2、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第三条 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各县级市(包括崂山区、黄岛区,下同)、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包括城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城市的义务。全民义务植树的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条 鼓励和加
3、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七条 凡是有条件的单位都应进行垂直绿化。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九条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按照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绿化用地性质和经过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确需改变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
4、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予补足。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的城市绿化用地;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青岛市或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占用期满或占用期间城市绿化需要时,占用单位、个人必须腾退所占用的规划绿化用地。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例的规划控制指标:(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于二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于一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二)
5、城市旧居住区成片改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中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三)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四)新建高等院校、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改建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第十二条 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标准,且有可绿化空地的,必须绿化,不得闲置。第十三条 个别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6、审核,报青岛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审查。第十五条 城市绿地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一)各区内的全市性、区域性公园,经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青岛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二)各县级市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经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各区内的次干道
7、、一般道路两侧绿地,由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三)各区内除本条(一)、(二)项所列以外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四)城市绿地内的建筑工程,经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城市绿地规划设计方案批准后,确需改变设计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进行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的建设和正常使用以及交通、消防等方面的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影响花草树木正常生长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同园林绿化行政管
8、理部门商定处理意见。第十七条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地和单位附属的大型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必须按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绿化施工的管理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验收须有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