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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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8年1月11日北川羌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08年8月1日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北川羌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

2、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自治县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包括:(一)古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口头传说和表述;(二)具有代表性的戏剧、曲艺、山歌、民谣、音乐、舞蹈、绘画、杂技等表演艺术;(三)有民族民间特色和代表性的传统节日、礼仪、习俗,体育竞技、民间游艺;有关大禹的民俗活动及其他有研究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活动;(四)民间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传统制作技艺和代表作品;(五)气象、历法等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

3、知识与实践;(六)反映红军长征途经北川时的故事、歌谣及形成的特色文化;(七)民间传统医药医学和保健知识、技能;(八)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资料、实物、自然场所和文化空间等。第三条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并采取认定、建档、保存、研究、宣传等措施予以保护、弘扬和振兴。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六条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和义务。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普查工作,编制保护规划,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确定抢救的重点项目,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

5、县人民政府制定。对即将消失的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及时组织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应当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先进技术按专业标准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完整归档,妥善保存和管理。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实物、场所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6、。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进行征集、收购时,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合理作价。第十条自治县鼓励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的单位和个人将资料、实物捐赠给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机构收藏、保管或者展出。对捐赠者,应当给予奖励,并颁发捐赠证书。第十一条自治县鼓励民族和文化艺术研究机构,其他学术团体、单位及个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考察、收集与研究,并对其成果给予保护。第十二条境外组织、个人到自治县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考察、研究活动

7、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批。县内组织、个人向其提供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在交付前,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送交收集或者提供的实物图片和资料副本。第十三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考察、采访和其他活动,应当尊重当地习俗,维护民族团结。整理、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应当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保持其原有内涵和风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作、改编、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原真性,不得歪曲滥用。第十四条需对限制摄影、录音、录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8、资料和实物进行摄影、录音、录像的,必须经所有者同意并报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民间传统工艺美术品的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禁止经营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和实物。第十六条经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未经依法批准,一律不得出境。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第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可以命名传承人或传承单位。对符合市级、省级、国家以及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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