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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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7年3月24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就来看看查字典小编分享的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吧。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

2、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认定、传承、传播、开发等保护活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

3、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三)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四)组织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实物的征集和保管工作;(五)组织认定、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六)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七)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

4、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教育、体育、旅游、民族宗教、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保护、传承以及开发利用。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建立健全本级代表性项

5、目名录、资料体系。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报代表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单位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报代表性项目;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公示,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条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6、;(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第十一条对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明确保护单位。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二)全面收集与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并整理建档;(三)确保项目不失去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统工艺、技艺或者特点,开展传承、展示、展演、培训以及学术交流等活动;(四)为项目传承以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五)按照规定使用保护资金;(六)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保护、传承等工作情况

7、。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类保护,对濒危、存续良好、生产性、少数民族等代表性项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和办法,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划。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应当实行整体性保护,有计划地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保护名镇、老街、传统村落原貌和原住民生活形态。第十四条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扶持和引导,实行生产性保护,使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8、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目录,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保存。濒危项目目录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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