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6770607
大小:32.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1-25
《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徐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01119(颁布时间)20101119(实施时间)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8年5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制定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9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集中修改<徐州市
2、无偿献血管理条例>等7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第四章 城市供水、取水设施管理第五章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七章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第八章 城市供气、供热设施管理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更好地为生活和生产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城市的道路、桥涵、供水、取水、排水、河道城区段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供气、供热等设施及其附
3、属设施。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规划、公安、城管、水利、环保、交通、园林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维护市政公用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循有关技术规范,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
4、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接到用户的报修申请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抢修。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投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
5、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停放地点的限制。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产权单位证明的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物资。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是指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管线走廊、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用地、桥梁(含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天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第十二条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并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
6、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挖掘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损坏的道路、桥涵。因紧急抢险、抢修确需挖掘道路的单位,应当在挖掘的同时,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挖掘道路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挖掘。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按规定占用。占用城市道路应当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第十三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
7、者装载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经过城市道路设施时,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过。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车主或者货主应当承担桥梁加固所需费用。第十四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设施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道路、桥涵设施改建、扩建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无条件自行拆除。设在城市道路、桥涵设施上的各类管线、杆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