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ID:36287988

大小:44.5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9-05-08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_第1页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_第2页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_第3页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_第4页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是指:  (一)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公用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

2、通设施。  电力、邮电、广播电视等其它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水平。  第五条15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3、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水利、环保、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单位、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本省投资建设、经营市政公用设施,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纳入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 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和

4、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盗窃、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向公安机关和管理机构检举。  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检举人或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有功人员给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15 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5、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  (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税费;  (三)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国内外捐赠、贷款;  (五)依法集资、发行债券;  (六)使用、出租、转让市政公用设施的收入;  (七)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筹集的市政公用市政建设、维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公用设施和利用贷款、集资,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可以按规定收取使用费。  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的收

6、取范围和期限,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15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进行配套建设,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四条 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从事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接受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时,应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设施工程的全部资料。  第十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按规定由责任方承担。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一节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第十八条15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桥涵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和占用桥涵;  (二)在道路、桥涵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砂、爆破、取石、打井、倾倒垃圾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在道路和

8、桥涵上冲冼车辆、焚烧杂物、倾倒污水、晾晒碾打农作物;  (四)在非指定的道路和桥涵上试刹车,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道路、桥涵上擅自行驶;  (五)擅自在道路、桥涵上设置广告,牵引、吊装作业;  (六)擅自在道路、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七)在桥涵上架设压力在四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线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线;  (八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