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视角的转变与正义模式的演绎——评美国1998年(adr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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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价值视角的转变与正义模式的演绎——评美国1998年(ADR法》论文关键词:《ADR法》正叉模式公益当事人服务论文联邦法院对ADR的十几年的实验,美国国会了1998年(ADR法),为ADR措施的发放了“绿卡”。该法要求所美国联邦法院实施“当事人服务型”的ADR措施,并允许法院强制当…论文关键词:《ADR法》正叉模式公益当事人服务论文联邦法院对ADR的十几年的实验,美国国会了1998年(ADR法),为ADR措施的发放了“绿卡”。该法要求所美国联邦法院实施“当事人服务型”的ADR措施,并允许法院强制当事人参加ADR程序。联邦法院ADR要想的实施该法,对ADR措施选择,以使其与现法院体系相兼

2、容,为当事人便利,要好ADR措施所内涵的正义模式与一直着法院的传统的判决型的正义模式的关系。1998年美国国会的(ADR法》了ADR措施在联邦法院体系中的永恒的地位。该法是在两项早期立法——1990年《民事司法改革法》、1998年《审判改革法》——的召唤下的。这两项早期立法为美国联邦法院的以、论证为目的的ADR实验的展开了,但适行不久。1998年(AR法》允许法院长期ADR实验,并要求ADR实验的法院的ADR措施,拯救了前两项立法所授权的ADR改革。1998年《ADR法》的立法过程表明,美国联邦法院意在高效的、易于协商性解决纠纷的ADR程序,减轻法院的案件负担,并使当事人受益。鉴于美

3、国法学界对民事司法改革法》及审判改革法》的强烈的批判,国会(ADR法》对ADR措施和法院主导的ADR改革的功效肯定显的有些出乎意料,而法学也在着渐进型改革法案的实施。渐进式改革的也产生大的效益,在ADR程序中当事人表示满意,但这与ADR的内在功能太大的。在民事司法改革法》的框架内,法院就实质性的ADR措施,而且,ADR程序设计就得。(AR法所倡导的ADR体制能其预期的功能,取决于法院对ADR体制的整体性的把握和对运用中的ADR的差异的关注。法案的起草人关注ADR的和协商性解决纠纷的功能,却了不同的ADR措施在内在价值时的功能性差异。同样,该法对ADR的作任何建设性的区分,也指明ADR

4、在ADR体制中的地位。,该法的概括性授权为美国联邦法院发展ADR措施,从而为当事人真正的利益,扫清了道路。一、1998((ADR法》简介该法要求美国各联邦法院发展的ADR体制。依该法,法院要求民事案件当事人考虑ADR措施,法院可以就强制性要求当事人参加的ADR措施种类选择。该法将ADR措施定义为:由中立的方早期中立评价①、调解、小型审判及仲裁等程序,协助当事人磋商、解决纠纷的,法官主导的司法判决程序以外的程序。该法没对程序的建构作的规定,它允许法院设计、采纳新的ADR程式。该法对仲裁作了的要求和限制。法院不可强制当事人参加仲裁,而且该法将宪法性案件、民事权利案件和争议额超过150,0

5、00美元的案件排除在仲裁范围之外。该法也对仲裁裁决的拘束力限制,它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基于任何理由对裁决的司法审查请求;并且,不允许因请示司法审查而将另一方当事人的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强加于该方当事人;如在仲裁裁决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司法审查的请求,则该项裁决产生类似判决的既判力,再就其上诉。该法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前事先放弃要求司法审查的权利规定。.该法就仲裁的程序了的规定,但更多的则是由法院全权决定。法院自行决定:何种ADR程序更适合于法院体系、如何建构ADR体制、ADR措施主体的协作是自愿强制的等。该法要求法院ADR程序展开和信息交流的秘密性,授权法院决定将何种案件排除于ADR

6、程序之外,当事人就仲裁措施选择的自主性,并且不因司法审查途径挑战仲裁裁决而受到罚款。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应决定何时将案件交付ADR,并判断交付会审判的程序。对中立方的学历、资格、报酬,该法实质性的规定。而且,法院应自行监督ADR体制的运作,并设置ADR措施的运行质量和对当事人权益的的保障机制。[1][2][3][4][5]下一页【该法对ADR措施在美国联邦法院体系中的地位也硬性规定,而是依赖于联邦法院在设计ADR程序时的慎重考虑。仓促实施该法的后果是灾难性的。所谓“次要案件”被运用ADR程序迅速,会产生一系列的“二流正义”①,也有是ADR程序变为通往审判之路上的另障碍,变的对当事人或社会

7、任何实质意义。对正义的关注需要慎重对待,,标准的正义概念总是与司法判决的原则和程序联的,ADR代表了不同的正义模式。司法判决着眼于服务公益(公益型正义模式),而ADR则着眼于服务纠纷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服务型正义模式)。既然,ADR措施因其不同于司法判决而备受推祟,那么就不应要求ADR与传统的正义概念相同一。而且,对ADR正义模式的认识应该评价法院ADR措施的质量和功效的前提,应将ADR的融入到现司法体系中去。二、多种纠纷解决模式法院在实施该法的时候,对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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