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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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01126(颁布时间)20101126(实施时间)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1994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9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 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会议修改 根据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水电规划第三章 工程建设第四章 生产经营第五章 设施保护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水电管理,充分发挥地方水电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保护和促进地方水电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水电的建设和经营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水电,系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地方开发建设的地方中小型水电站(合并入水电电气化县电网的小火电)及其小电网。第四条 地方水电实行自建、自管、自用

3、和谁建设、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扶持地方水电的发展,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依法兴办地方水电事业。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水电工作。地方水电的管理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地方水电管理机构负责。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水电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地方水电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制定有关地方水电的规章制度;(三)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四)负责地方水电国有资产的管理;

4、(五)审查地方水电工程项目,归口管理地方水电工程建设;(六)负责地方水电的生产、经营、试验和人员培训等管理工作;(七)负责地方水电设施的保护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第二章 水电规划第八条 地方水电规划必须在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评价的基础上编制,并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电力总体规划,兼顾防洪、供水、灌溉、渔业、生态环境和航运等方面的需要。第九条 省管主要河流的地方水电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内界河(不含国际界河)和流经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河流的地方水电规划,由其共同的

5、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其他河流的地方水电规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十条 地方水电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三章 工程建设第十一条 地方水电建设必须履行申办程序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据地方水电规划,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工作,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第十二条 按地方水

6、电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一)新建装机容量2000千瓦至5000千瓦的电站工程以及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改建、扩建地方水电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新建装机容量2000千瓦(含2000千瓦)以下的电站工程以及总投资100万元以下改建、扩建地方水电工程,在市辖城区内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新建

7、装机容量2000千瓦(含2000千瓦)以下的电站工程以及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改建、扩建地方水电工程,在市辖城区外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在2000千瓦(含2000千瓦)以下电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地方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建设单位以招标或其他形

8、式委托设计部门编制初步设计等有关文件。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一)新建装机容量2000千瓦至5000千瓦的电站工程以及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改建、扩建地方水电工程,初步设计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新建装机容量2000千瓦(含2000千瓦)以下的电站工程,在市辖城区内的,初步设计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新建装机容量2000千瓦(含2000千瓦)以下的电站工程,在市辖城区外的,初步设计由县(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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