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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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南昌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81224(颁布时间)19990501(实施时间)20030101(失效时间)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8年11月10日在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18日在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1998年12月24日公布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章 拆迁补偿第四章 拆迁安置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

2、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按照国家和省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

3、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土地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教育、市政公用部门和供电、邮政、电信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和服务

4、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市房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房屋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下列文件、资料向市房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一)项目立项批文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附图;(四)建设资金证明;(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和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市房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拆迁申请和上款所列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前款规定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

5、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 房屋拆迁实行统一拆迁、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重点建设工程、市政建设工程和综合开发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拆迁人对自有产权房屋可以自行拆除。拆迁人拆除他人产权房屋,应当委托拆迁。但拆迁人已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除外。第十条 委托拆迁不受区域限制。拆迁人委托房屋拆迁单位可以实行招标方式。拆迁房屋招标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拆迁人委托拆迁,应当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并签订委托拆迁合同,报市房管部门备案。委托拆迁合同签订后,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向接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支付委托拆迁代办

6、费。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后不得再行委托。房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一条 市房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拆迁范围、规划用途、安置房地点、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内容予以现场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必要时应当登报公告。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做好宣传、动员、解释工作。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应当停止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

7、建、装修等工程建设;房屋部门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房屋产权证的变更和租赁、典当、抵押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分户和小城镇户口手续。但因出生、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军人复转退、婚嫁、刑满释放、解除教养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公安机关批准的除外。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擅自改变的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享受补偿、安置。第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由产权共有人与拆迁人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

8、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期限,安置用房的地点、面积、户型、套数、楼层、朝向、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和过渡费金额,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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