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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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邯郸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邯郸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30612(颁布时间)20030901(实施时间)邯郸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11月15日邯郸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1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三章 城市燃气经营第四章 设施与器具第五章 城市燃气使用第六章 城市燃气安全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燃气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

2、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和城市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各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公安消防、工商、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燃气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

3、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加大城市燃气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加强科技开发,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提高城市燃气气化率,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多元投资经营城市燃气。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城市燃气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承担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市、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验,并负责对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图

4、纸送行审查,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审查。需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的设计图纸,在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图纸审查前应当先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燃气工程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应当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城市燃气设施。新建其他地下管线和已建成的燃气管道并行或垂直交叉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确保燃气管道安全。第九条 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燃气建设的监督工作。城市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纸

5、和有关资料,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验收或转报上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燃气工程竣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 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需在燃气用户所有的燃气设施上连接管道发展新用户时,应当提前两天通知产权单位、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燃气用户应予配合并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按照规划进行的城市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第三章 城市燃气经营第十一条 从事城市燃气供应和经营的企业,必须经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经营、自供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

6、相应的资质证书;(二)有稳定的符合质量标准的气源,能保障持续稳定供应;(三)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抢险、防火防爆设备;(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站点;(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抢修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和国家燃气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规定进行加臭处理;(二)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完善消防设施并向用户宣传燃气安全常识;(四)不得向无燃气资质证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7、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六)配置相应的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七)燃气交易以法定计量单位计量,保证足量,并明示价格。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无理拒绝向供气区域内待会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提供燃气;(二)在规定时限内为用户安装、改装和维修管道及燃气设施,并明码标价,按规定计费;(三)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燃气价格,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四)进入居民住宅抄表、安装、检修燃气设施、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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