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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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10604(颁布时间)19910604(实施时间)19950926(失效时间)武汉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文号)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拆迁规则第三章 住宅用房的安置和补偿第四章 拆迁非居住用房的安置和补偿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房屋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进行城市建设拆迁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拆

2、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限期内完成搬迁。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郊各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市郊区县拆迁管理部门),主管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第七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

3、导。规划、土地、房产、公安、工商、商业、粮食、教育、邮政、供电、供水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第二章 拆迁规则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拆迁房屋,必须持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红线图和用地文件以及拆迁安置方案(包括还建房屋的地点、资金、房型平面图或购买商品房安置被拆迁人的购房合同),向市和市郊区县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规定交纳管理费。拆迁房屋不得超越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红线和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第九条 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实施统一拆迁;有条件的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经市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拆迁代办机构拆迁。房屋拆迁

4、管理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条 拆迁代办机构接受委托拆迁房屋,必须同拆迁人签订协议,并向其收取费用。拆迁代办机构也可以包干形式代办与接受委托拆迁房屋有关的其他事务。[3第十一条 市和市郊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将拆迁人、拆迁房屋及其范围、法律依据、拆迁期限以公告形式(以下简称拆迁公告)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房产、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应自接到市和市郊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时发出的通知之日起,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房屋调换、租赁

5、、买卖、抵押和户口迁入、分户等手续以及发放营业执照。有出生、复员转业、婚嫁、刑满释放等特殊情况,确需入户或分户,应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公安、粮食、教育、商业、邮政等部门应凭拆迁安置证明,做好被拆迁人户口生活物资供应关系转移、邮件转递和子女转学、转托等工作,不得借故增收费用。被拆迁人原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应配合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动员工作;被拆迁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帮其克服房屋被拆迁带来的实际困难。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拆迁房产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和单位自己管理的房屋(以下简称直管房和自管房),拆迁人还应与使用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拆迁直管房,拆

6、迁人不向房产部门交付房租。拆迁自管房,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安置使用人。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协议书应规定补偿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拆迁人应将所订拆迁协议书送市和市郊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分别办理被拆迁房屋产权灭籍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对补偿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不能达成协议,由市和市郊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当事人不服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转房,不

7、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按房屋拆迁公告或市和市郊区县拆迁管理部门按前条第一款所作裁决规定的期限拆迁,由市或市郊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迁;逾期仍不拆迁,由市或市郊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和市郊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房屋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第十八条 拆迁已由市和市郊区县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而有产权纠纷或产权属多人共有,尚未依法析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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