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称评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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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称评聘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提高职称评聘质量和评聘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建立“聘任上岗,责权统一、能上能下、易岗易薪”的用人机制,充分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评聘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以技能为导向、兼重操守的原则,坚持达标即聘的原则。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的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第二章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第四条评定范围:按部门职能划分为:技术、管理、营销三大系列。a)技术系列:研发部、设计部、电控部、技术服务部、制造中心、质检部及其它部门中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由低到高分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主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五个级别。b)管理系列: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各总监(总调度长)、各部门经理(主任、部长)、部门内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由低到高分为员、助理师、师、主任师、高级师五个级别。c)营销系列:从事市场推广、销售业务的人员,由低到高分为助理师、师、主任师、高级师四个级别。 第五条具体评定条件及要求:a)技术系列:b)管理系列:c)营销系列:第六条对新参加工作的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毕业生,在公司本专业或接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直接确定为相应的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具体规定如下:1.大专毕业工作满半年的,可确定为员级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职称满一年,可确定为助理级任职资格。2.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的,可确定为助理师级任职资格。3.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可确定为师级任职资格。4.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可确定为主任师级任职资格。5.除上述规定后,其他情况的人员,即必须通过职称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6.未满一年者,均为相应职称的“见习”。第七条员级升助理级必须任职满半年以上;助理级升师级必须任职满一年以上;师级升主任师级必须任职满二年以上;主任师级升高级必须任职满三年以上方有资格申报。公司对初次评聘各技术职称人数不设比例,往后每年职称评定晋升人员的比例掌握在申报总人数的20%以内。一般不得越级申报,但有特殊 贡献和突出表现的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申报。第八条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工作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不能评定高一级任职资格,已评定人员中,经核实有上述问题的,应由专业评审委员会撤消本次晋升资格。第三章专业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第九条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按系列组建,负责各该系列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第十条总经理对首次参与评聘的各系列高级职称人员直接聘任。第十一条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具备高于本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第十二条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4至10人。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最低人数不得少于该委员会委员总数的3/4。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三条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参加评审的委员须达到所规定的最低人数以上,方可开展评审工作。第十四条根据当年参评对象的专业分布和数量比例,在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执行成员若干名,从中确定主任委员1名,并成立若干个相应专业学科组(每个组成员不少于4人),主任委员与专业学科组成员(含执行成员)共同组成执行评审委员会,亦即当年的专业评审委员会。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在抽取执行成员时,上一年度的执行成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第十五条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1)人力资源 部门将当年参评的基本情况以及政策规定、注意事项等向专业评审委员会作全面介绍,并提供每个参评对象的完整准确的评审材料。(2)专业评审委员会应详细审阅人力资源部提交的考评材料,掌握考评的全面情况,专业评定委员会应对参评对象的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含论文、著作)等情况进行评议,提出具体审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参评对象的能力、水平、成绩、贡献和考核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全面衡量,综合评价。 (3)专业评审委员会表决。在充分酝酿,反复比较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一次性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参评对象的专业技术资格方获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更不准多次、反复投票。(4)公布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应对评审会议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同时,在每个参评对象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见附件)中填写具体评审意见及投票结果,经主任签字或盖章后,报总经理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公布。第五章专业技术职称的聘任第十六条取得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公司聘任并颁发聘书。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按公司薪酬方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及时对其解聘:1.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受到拘役及刑事处罚者。2.任期考核中不合格者。3.由于本人责任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4.因身体状况及其他原因,已不能继续履行聘任者。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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