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开管发〔2009〕35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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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开管发〔2009〕35号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责编:办公室 2009-09-22大开管发〔2009〕35号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责编:办公室 2009-09-22大开管发〔2009〕35号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责编:办公室 2009-09-22大开管发〔2009〕35号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责编:办公室 2009-09-22大开管发〔2009〕35号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责编:办公室 2009-09-22管委会各部门,街道办事处、

2、镇人民政府,直属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推进文明城区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际,现就加强我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机制,明确职责,增强物业管理的整体合力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城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各街道(镇),要将职能延伸到住宅小区,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以属地街道(镇)为主的,区职能部门、街道(镇)、社区三级物业管理

3、体系,形成职责明确,多方联动的物业管理工作新机制。  (一)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责物业行业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制定全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配套政策;物业企业资质初审及备案;住宅小区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增值、使用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用房归集及备案登记;制定开发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协助物价部门核定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标准;组织物业企业行业检查评比、培训和考核;会同街道(镇)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会同规划建设局、街道(镇)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监督建设单位移交住宅小区建设及管网设施资料;负责下达全区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年度维修资金使用计划。  (二)街道(镇

4、)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会同建设单位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负责竣工住宅小区的规划、建设、质监、管网等资料备案;受理核准建设单位或业主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申请,参与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导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建、改选和换届;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并办理印章备案;监督、检查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服务工作,按照《大连市物业管理企业检查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备案;督促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

5、召开业主大会的,街道(镇)可责令其组织召开或直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负责处理物业服务中的业主投诉工作;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指导社区居委会协助物业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监督物业企业对维修资金的使用,并对住宅小区物业企业上报年度维修项目计划进行初审,参与维修项目验收;定期对物业企业服务项目进行检查,监督物业企业定期对住宅小区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指导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监管物业项目的交接工作;及时制止住宅小区内搭建违章建筑等行为。并向城管执法部门通报,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

6、)规划建设局具体负责:按规定在审批规划建筑方案时,对住宅小区物业用房的位置、面积予以确定;监管建设单位履行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将住宅小区环卫、绿化、道路、停车场、门卫等设施配套建设纳入规划验收范畴。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人防工程设施管理。  (四)城管与执法局负责:行使规划、建设、房产等专项执法职能;按规定查处住宅小区内破墙开门(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的违法建设行为;查处损绿毁绿行为;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清理查处户外广告、乱设摊点、乱堆乱放等行为。  (五)工商局负责: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对住宅小区内非法设

7、置的户外广告进行处理;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住宅小区内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等无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取缔;对利用住宅或车棚(库)、地下仓库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异地设立经营(办公)场所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发展改革局负责:会同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制定与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相对应的基准价

8、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会同国土局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监督;受理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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