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和盗窃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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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侵占和盗窃案件分析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罪,两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和犯罪客观方面均有不同。司法实践中,由于两罪犯罪手段的部分重合,在案件定性究竟是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的问题上,存在着诸多争议。一、职务侵占罪立法背景和司法解释1、立法背景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没有规定职务侵占罪,对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公共财产的行为,以贪污罪处理。改革开放后,随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各种私有制、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出现,对于这些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的行为,由于其侵犯的客体不是公共财产,难以按贪污罪处理。因此,19

2、95年2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其中第10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14条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有第10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适用本《决定》。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该《决定》基础上,将犯罪主体由该《决定》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扩展到其他单位人员,并删除了“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的规定。-9-2、司法解释1995年2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

3、过《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后,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条规定:《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第五条规定:《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二、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入户窃取、携带凶器窃取、扒窃

4、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盗窃罪属于夺取他人财物占有的犯罪,客观方面是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平和手段将财物转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侵占”不同于侵占罪中的“侵占”,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侵占手段包括利用职务便利的侵吞、窃取、骗取以及其他方法,是广义的非法占有的意思,实际上是公司、企业、单位人员的“贪污”行为。-9-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在构成要件上有以下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属于特殊主

5、体;盗窃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盗窃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3、犯罪手段不同:职务侵占罪犯罪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盗窃罪犯罪手段是窃取。4、犯罪客观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盗窃罪的实施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关。三、职务侵占和盗窃案件中的几个问题分析案例:王某系某火车站货场门卫兼巡守员,负责货场巡守、防火防盗以及货物出大门的验票放行工作。王某在值夜班时单独或伙同他人窃取货场内露天堆放的无烟块煤12起,价值1万余元。此外,王某还偷拿货运员钥匙打开

6、货场库房窃取小麦,价值2千余元。本案定性究竟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存在以下争议:1、单位劳务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一种观点认为:从立法原意上看,职务侵占罪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单位的人员。我国1997年《刑法》对职务侵占罪主体规定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从文义上理解,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似乎可解释为包括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然而,按照主观解释论的法律解释原理-9-,法律是立法者为社会设计的行为规范,表达了立法者希望或不希望、允许或不允许从事什么样行为的主观愿望,故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事实上的意

7、思。根据1995年2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规定,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是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企业职工。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该《决定》基础上,将犯罪主体由该《决定》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扩展到其他单位人员。从职务侵占罪的立法原意上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不应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的人员。另一种观点认为:1995年2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后,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违

8、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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