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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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二稿)(公示征求意见稿)汕头市城乡规划局2017年4月-2-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第二节 建筑容量指标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第四节 城市绿地第四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 建筑间距第二节 建筑退让第三节 建筑高度第五节 停车设施配建第六节 建筑工程配套设施第五章 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第六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七章 城市规划勘察测绘第八章 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汕头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四: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蓝色字体表示删除内容;红色字体表示新增内容。-2-第一

2、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法制化和标准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及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片区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特区范围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特定区域]特定区域是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

3、殊规定的地区,包括中央商务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滨海滨河地区等。其他特定区域由市人民政府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予以指定。特定区域的规划技术标准在编制特定区域的相关规划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三四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特区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第四五条[法定规划]法定规划分为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60-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三个层次。城

4、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依据城市规划管理需要可单独编制各专业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第五六条[非法定规划]非法定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是对法定规划的补充,提供规划编制管理技术参考依据。非法定规划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而制定,包括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项目规划研究等。城市发展战略规划是对全市或分区发展中具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宏观、全局和远景的规划设想和发展策略。城市设计对城市片区或基于某种目标进行整合的地区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规划设想和设计导则。项目规划研究对近期需要建设、改造或

5、予以保护的具体地块提出规划指导,或对某一种类型的项目提出专项规划标准和策划方案。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第六七条[建设用地的分类]城市用地分类应按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新型产业用地为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用地,用地性质表达为一类工业用地(M1)和其他商务用地(B29)的混合用地,其用地比例在用地条件中进行控制。-60-第八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符合《汕头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三),适建比例宜符合《汕头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七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明确

6、出让地块的位置、实用地面积、使用性质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地块标高、建筑高度(海拔限高)、建筑密度、交通组织、用地边界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混合用地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允许建设的各类使用性质的位置、建筑面积比例、退线要求及相关规划指标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予明确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依据本规定、有关法规与专业技术规范并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予以细化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分期建设项目,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

7、配套设施先行建设。第八十条[建设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应在1:500(或1:1000)的现状地形图上绘制,明确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线、规划道路红线以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用坐标限定并附注用地面积。第十一条[建设用地分割(或拆分)和合并(或归宗)](一)分割(或拆分)既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技术要求:明确分隔后的独立地块最小面积应符合表一《建设项目最小建设用地面积表》要求,已经建设的,分割后不同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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