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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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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 建设用地第二节 建筑容量指标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第四节 城市绿地第四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 建筑工程第二节 建筑间距第三节 建筑退让第四节 建筑高度第五节 建筑与环境景观第六节 停车设施配建第七节 建筑工程配套设施第五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 城乡规划勘察测绘第七章 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汕头市建设用地适建用途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法制化和标准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及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片区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特区范围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按《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第三条[特定区域]特定区域是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
3、,包括中央商务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滨海滨河地区等。其他特定区域由市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建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特定区域的规划技术指标和要求在编制特定区域的法定规划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57 —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第四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特区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第五条[法定规划]法定规划分为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
4、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三个层次。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层次应当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依据城市规划管理需要可单独编制各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第六条[非法定规划]非法定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是对法定规划的补充,提供规划编制管理技术参考依据。非法定规划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而制定,包括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片区概念咨询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研究等。城市发展战略规划是对全市或者分区发展中具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宏观、全局和远景的规划设想和
5、发展策略。片区概念咨询规划是对城市片区或者— 57 —基于某种目标进行整合的地区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开发建设设想和规划设计导则。项目规划研究对近期需要建设、改造或者予以保护的具体地块提出规划指导,或者对某一种类型的项目提出专项规划标准和策划方案。第七条[城市设计的编制]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一)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分级管理,由总体城市设计确定。(二)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新城新区、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带)、山前地区,以及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
6、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三)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可以依据总体城市设计,单独或者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开展城市设计。(四)由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重点地段,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城市设计的内容](一)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
7、要求。— 57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控制地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相关保护规划和要求,整体安排空间格局,保护延续历史文化,明确新建建筑和改扩建建筑的控制要求。重要街道、街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居民生活和城市公共活动需要,统筹交通组织,合理布置交通设施、市政设施、街道家具,拓展步行活动和绿化空间,提升街道特色和活力。(三)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条件,明确建筑特色、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等方面的要求。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 建设用地第九条[建设用地的分类]城市用地分类应当按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第十条
8、[建设用地的适建用途]单一用地允许建设、使用的建筑与设施用途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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