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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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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县级人大如何加强财政预算监督内容摘要: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在新形势下,强化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已成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县级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仍处于程序性层面,监督效果不够明显。文章在分析县级人大在本级财政预算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基础之上,认真分析了问题的原因所在,并提出了一定的对策与思考。关键词:县级人大财政预算监督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把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列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把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调整列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能。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监督预算执行,
2、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经济事务的具体体现。县级人大依法对财政预算实施审查监督,对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和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和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新形势下,强化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已成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目前,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财政预算的审批监督力度正在逐步加强,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县级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仍处于程序性层面,监督效果不够明显,县级人大对本级财政预算监督还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一、
3、县级人大在财政预算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在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方面,仍处于程序化层面。目前,我国县级财政预算的通常做法是,先由党委、政府制定预算,再由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这样,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不便对预算草案进行深入审查,也不可能对预算草案提出一些实质性的意见,加之政府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算报告较为笼统,使人大常委会监督成了“内行说不清,外行听不懂”,客观上流于形式的程序性监督,削弱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二)在财政预算执行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办法。县级人大审议批准的财政预算,由于受中心工作、重点任务等不确定因素影响,政府在执行中随意性较大,加上预算资金没有落实
4、到具体的项目上,导致“部门申请、领导批条、追加预算”等隐性分配或二次分配,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的这种做法也只能被动地采取事后“追认”的监督形式,使得整个监督处于被动状态。在监督工作实践中,常规的一般性的监督手段运用得多,而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形式,以及罢免等硬性监督手段根本没有得到有效使用或使用不多,致使监督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在监督过程中,一些视察和执法检查,形式上轰轰烈烈,实际上只是一般性地走走看看,发发议论,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缺少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监督工作重形式轻实效,监督力度不大,从而影响了人大监督制约的权威性。(三)监督水平有限,监督效果
5、不明显。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县级人大缺乏足够的力量和专业水平开展经常性监督。由于相关工作人员普遍专业素质不高,专业性知识缺陷大,使权力机关既难以对预算草案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又难以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督。人大监督通常是会议听取报告多、调查研究少,事后监督多、提前介入少。县级人大紧紧依靠自身力量审查批准政府财政预算、决算时,难免流于形式,监督效果不佳。二、县级人大在本级财政预算中监督不力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思想认识不到位,监督权力弱化。无论是领导机关、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对地方人大的监督职能认识不够。特别是一些地方党委领导对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学习不够,担
6、心人大过多过强的监督会削弱党的领导,没有从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角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人大监督权和监督工作。一些被监督者法治观念淡薄,人治思想、特权思想严重,不愿接受包括人大监督在内的各种监督,在思想上抵触人大监督,在行为上规避人大监督。一些地方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一味地迎合地方政府,大多从支持配合方面考虑,而忽略人民赋予的监督权,甚至明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存在问题,也不敢正面提出来,使监督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监督权利受到弱化。(二)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立法滞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中关于人大自身建设方面的规定,
7、很多条款已经不适应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细化或做出新的规定。已有的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的规定过于笼统,给执法者适用法律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有的立法“撞车”,相互不衔接、不配套,造成执法混乱,有的立法部门色彩浓厚,导致各自为政,有的立法过于超前,执法条件不具备,致使良好的立法愿望不能实现。这些情况,既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给地方人大监督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另外,规范人大监督程度和监督方式方面的立法滞后。地方组织法只对人大监督的内容、范围和形式做了原则规定,对不监督或不服从监督行为没有规定迫究责任,致监督主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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