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软条款分析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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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软条款分析及防范措施在贸易过程中,虽然目前信用证贸易所占比重在不断下降,但是遇到大额的订单和贸易,开立信用证往往成为首选的支付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的保险系数较高,但是随着信用证欺诈,特别是信用证软条款的日益增加,信用证的保险系数已日趋下降,可能造成出口商钱货两空的局面,因此如何识别并防止信用证软条款给我们带来损失就变得日益重要。笔者认为,信用证在使用的初期,目的十分明确,主要是将不确定的买卖双方之间的信用转化为实力雄厚的银行信用,从而保障贸易安全和降低收汇风险。但是随着信用证的日益普及,特别是信用证附加条款的增加,目前已经形成了一股“软条款”的风气,具体来说,信用证软

2、条款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加生效条件或者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引用于《信用证操作大全》,作者赵丽梅。这些软条款的出现将银行信用重新转变成为不可预测的买家信用,使得信用证日益不安全,日益无信用可言。笔者将在这里对信用证的软条款进行例举,并通过案例分析进口商设计软条款的动机,探讨一下信用证软条款的预防措施。信用证软条款的分类和分析1.信用证软条款的罗列信用证的软条款名目和种类繁多,就笔者曾经见过的软条款有如下几种:(1)开证人(进口商)在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出口商)装船出运,必须要得到开证

3、人书面通知,并且在议付单据中明确要求提供该通知;(2)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开出后暂时不生效,待进口商申请的许可证签发后才生效,或待货物经过开证人检验后才生效;(3)信用证中要求1/3提单直接邮寄开证申请人,或信用证中明确要求开立记名提单;或要求使用空运提单;或者要求出口商在提单上将出货人直接填写为进口商;(4)信用证要求限制运输的船只、航线、舱位;(5)要求提供特定人或机构的检验、验货、确认出运的签章,且该特定人或机构的签章已经在开证行留底;(6)信用证中条款互相矛盾,例如要求提供联运提单,却又不允许转船;(7)规定提交无法提供的单据,例如提供中国商检出具的价格检验证书;(8)

4、信用证规定出口商进行议付的时候必须提交进口商提供的收货证明;(9)要求先检验再装船,但是议付单据又要求产地证书签发日期晚于提单日期,实际就是要求你倒签提单,但是开证行审核单证的时候就会认为你是先装船再检验,不符合信用证要求;(10)信用证要求出具联运提单,要求先海运再空运。除此之外,软条款的具体表现形式还有很多,就不在这里一一列举了。笔者对上述软条款进行了一定意义上的分类,通过对进口商心理动机的分析,探究不良买家如何设置信用证软条款障碍。2.信用证软条款的分类和进口商心理动机分析笔者拟将信用证的软条款分为以下几类:(1)信用证的生效时间不明确,需要开证人确认和通知才能生效的软条款。

5、大多数情况下,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都应该是已经生效的信用证,但在一定情况下,信用证中规定需要达到某种生效条件才能生效。例如我们刚才所说的“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开出后暂时不生效,待进口商申请的许可证签发后才生效,或待货物经过开证人检验后才生效”。其实,这类信用证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已经不能称之为传统的信用证,就笔者个人来看甚至连贸易中的要约都算不上,只能算是寻盘。实际上这类信用证是买家为了掌握要不要货和付不付款的主动权而设立的。一旦产品市场行情不好,进口商可以选择让信用证不生效,如果行情见涨能获利,则立即让信用证生效。而这类买家一般开信用证购买的产品都是生产周期长、价格不稳定的货物,开

6、出附条件生效的信用证让出口商放松警惕,同时诱引出口商先期进行生产,而进口商可以根据自己市场行情的变化决定是否要货,从而决定是否让信用证有效。一般情况这类信用证主要表现为:要求进口商先安排生产货物,等待其装船通知或确认通知,从发出该通知时起,信用证生效。(2)议付单据上动手脚,出口商必须通过开证人的合作才能取得单证,或者故意使出口商制作矛盾的单证,从而造成不符点的软条款。众所周知,信用证的正常议付必须要求出口商提供所有信用证要求的相关贸易单证和额外规定的单证,一般情况下这些单证的取得都是我们能做到的,于是不良开证人(进口商)开始在这个问题上动歪脑筋,设计各种各样的软条款让出口商提供无

7、法取得的单证,造成不符。例如,目前最经典的信用证案例,信用证要求提供“出口商A接到进口商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提交特定人签字的cargoreceipt,且此人已在开证行留下了签字样本”,这里的风险在于:首先,受益人无法控制特定人是否会出具cargoreceipt。进而言之,即便特定人出具cargoreceipt,受益人无法确认其签字是否与开证行预留印鉴相符。这样出口商是否能取得这份必须的议付单据就完全看买家会不会给你提供,帮不帮助你提供,一旦出口商不提供,则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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