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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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照表(条文中阴影部分为删去的文字;黑体字为修改后的文字)现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有效利用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保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

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方针。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第四条无线电频率资源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无

3、线电频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32国家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的卫星轨道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合理、有效、经济的原则。第五条国家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五条国家鼓励研究、采用先进的无线电技术,提高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的利用效率。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不得非法干扰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

4、法犯罪活动。第二十四条因国家安全和重大任务需要实行无线电管制时,管制区域内设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管制的规定。第七条国家可以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依法实施无线电管制。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第八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32  (一)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  (二)制订无线电管理规章;  (三)负责无线电

5、台(站)、频率的统一管理;  (四)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五)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  (六)组织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七)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  (八)统一办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一)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二)负责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无线电台(站)的统一管理;(三)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四)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五)组织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六)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七)统一办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第七条中国人民解

6、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二)审批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电磁频谱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共同划分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32(三)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事系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五)组

7、织军事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拟制军用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六)实施军事系统无线电监督和检查;(七)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地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第十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建立协调机制,协商处理涉及军事系统与非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事宜,重大问题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与相关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建立协调机制,协商处理本区域内涉及军事系统与非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事宜,重大问题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决定。32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

8、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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