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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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欢迎访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实施《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制定本登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首次出口化学品的环境管理登记、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以下简称有毒化学品)的环境管理登记、国内向中国境外出口和国内从国外进口有毒化学品的环境管理登记。第三条 本办法中使用的“化学品”、“禁止化学品”、“化学品首次进口”、“事先知

2、情同意”、“进口”和“出口”等术语,详见《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中第四条的规定定义。第四条 内商或其代理人提出的有毒化学品出口的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按事先知情同意程序执行有毒化学品出口的环境管理登记程序。第五条 外商或其代理人及国内进口商提出的有毒化学品进口的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执行有毒化学品进口的环境管理登记程序。第六条 未列入《名录》中的化学品进口的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执行化学品首次进口的环境管理登记程序。第七条 有毒化学品进口和化学品首次进口的环境管理登记将执行化学品危害性评审程序。第八条 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机构将遵守有关的保

3、密规定,为申请人保守其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样品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但不为申请者保守如下项目的秘密:(1)申请单位的名称和地址;(2)申请登记代表姓名及职务;(3)经办人的姓名及联系地址;(4)该申请化学品的商品名称;(5)事故预防、应急和处置措施;(6)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实验的概述性结论。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化学品进(出)环境管理登记的合法接触机关是“国家环境保护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第二章 有毒化学品出口的环境管理登记程序第十条 出口有毒化学品的环境管理登记的申请者必需填写《附件1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给登记中心。第

4、十一条 登记中心审查和认证申请者填写的申请表中的各项资料数据是否齐全,以及所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完整。对申请表格填写不齐全、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不完整或应交纳的登记手续费不到位的,向申请者发送《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登记申请的答复函》,要求其补交有关资料或费用。对申请材料和费用到位的,通知申请者正式受理其有毒化学品出口的环境管理登记申请。登记中心将申请材料呈报国家环保局污控司审批。第十二条 在将申请材料呈报国家环保局污控司的同时,登记中心以国家环保局的名义执行知情同意程序,将该化学品的出口通知进口国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登记中心在收到进口国主管部门答

5、复意见后,(或在90天内未答复,此时则视为同意),将答复意见呈报国家环保局污控司。如国家环保局不批准该项出口或进口国主管部门的答复意见不同意该化学品进口,通知申请人不得出口。第十四条 若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进口并且国家环保局批准该化学品出口,登记中心为申请人办理和发放《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第二联)。《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的第一联由国家环保局留存,第三联发送中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每份通知单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登记证有效期不超过每个进(出)口合同的执行期。第十五条 无论该项

6、申请是否得到批准,该申请资料、审批意见、进口国答复意见等材料都全部录入数据库并归档,由登记中心永久保存。第十六条 申请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审查期从收到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申请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三十天。但当进口国迟迟不答复时,审理期将延长至90天。第三章 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程序第十七条 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有毒化学品,每份出口合同均须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第十八条 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的外商或其代理人必需填写《附件1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第十九条 登记中心审查和认证申请者填写的申请表中各项资料数据是否

7、齐全,以及所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完整。对申请表格填写不完全、有关证明材料不完整或应交纳的登记费不到位的,向申请者发送《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的答复函》,要求其补充有关资料或费用。在确认申请材料和费用齐全后,通知申请者正式受理其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第二十条 对被正式受理的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其评审结果由登记中心呈报国家环保局审批。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环保局准予登记的,由登记中心办理并向申请者发放《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对国家环保局不准予登记的,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第二十二条 

8、无论该项申请是否得到批准,该申请资料、审批意见等材料都全部录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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