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板断裂摔伤施工者生产厂家应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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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板断裂摔伤施工者生产厂家应否赔偿  2002年4月,江苏沛县栖山镇魏某因建房找到该镇另外一个村施工队的胡某,双方口头约定,魏某自己备料,买好水泥板,由胡某带人建五间平房一层半,工钱4700元。胡某所在的施工队共计20余人,他们既没有营业执照,也没专业技术人员。随后胡某通知魏玉忠、陈至斗等七、八人开始施工。4月23日魏玉忠、陈至斗在一楼的楼板上垒东山墙时,因楼板断裂,东山墙倒塌,站在东山墙东架板上的魏玉忠、陈至斗随即掉下架板摔伤,被送往沛县华佗医院住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魏玉忠脾破裂(摘除)、头面软组织损

2、伤、右眼损伤,花医疗费10259余元。2002年5月31日魏玉忠伤情经沛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属八级伤残。陈至斗右髋骨折,花医疗费2362余元。魏玉忠、陈至斗出院后以水泥板生产厂家负责人司某和和建房户主魏某为被告,分别向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魏玉忠要求两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含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30000元,并保留眼睛评残后的诉权。陈至斗则要求二被告赔偿5000元。  审判  一审法院分别开庭审理查明:魏某建房中所用的楼板是在邻镇司某所开的楼板厂定购的

3、(每块楼板长3.2米,宽0.65米,单价36.5元/块),系民用楼板,没有生产图集,沛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曾因没有生产图集,不予接收鉴定。受害人魏玉忠、陈至斗所在的施工队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经过考核获得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施工缺乏严格的规范。在垒一楼上的山墙时,简单地用泥、白灰、砂子拌成的砂浆砌墙。上述事实,有事故现场公证勘验记录、现场照片、沛县华佗医院出具的门疹病历,证明出院诊断书、医药费发票、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为被告魏某建房时,因楼板断裂、东山墙倒塌摔伤是事实。司某生产

4、的民用楼板没有生产图集,也无产品质量合格的有关证据,故应认定楼板质量不合格是造成楼板断裂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司某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70)。被告魏某因其过失购买了不合格的楼板供使用,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一定责任(10),原告等施工人员在无营业执照无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情况下盲目施工,以致没有及时发现楼板存在的质量隐患,且用泥、白灰、沙子拌成的砂浆砌墙,对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责任(20)。故于2002年12月作出判决:  魏玉忠的人身损害合计26091.62元,由被告司某赔偿(70%)18264.13

5、元;被告魏某赔偿(10%)2609.16元,其余损失(20%)原告自理。陈至斗也依此同时获得了2192.9元的人身损害赔偿。  司某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本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魏、陈等施工人员使用泥土和白灰混合代为砂浆,导致所砌墙体倒塌砸断楼板,而非楼板先断裂,因此,对事故的发生,原审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我生产的楼板是按魏某的要求做的,请求二审法院对楼板质量进行鉴定。徐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某生产的楼板系“三无产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

6、人身损害,应由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司某主张是施工人员所砌的墙先倒砸断楼板造成事故的,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因此司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遂于2003年4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农村建房中经常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该案的关键问题是,(一)本案中建筑施工是否违反了有关建筑法律规定;该案主要建筑材料即水泥板质量是否合乎国家有关规范标准。(二)如何正确认定造成损害后果的侵权主体及确定过错责任分担。  农村建房,属于建筑范畴,受到建筑法律规范的调整。本案造成受害人魏玉忠

7、、陈至斗人身损害的根本原因,在于各当事人违反了质量法和有关建筑法律规定施工,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对照此要求,本案水泥板属“三无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6条规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8、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5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关于施工人承担责任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7条第八款《关于村镇建房中发生损害的赔偿》规定:在村镇进行各类施工活动的个体工匠,应当依法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按照规定的范围进行施工。村镇村(居)民个人建造住宅等,依法由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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