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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2.浅析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最终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析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摘要:信用证作为商业人士长期使用的支付习惯,其地位在反复运作过程中得到确定,更随着商业的需要与变化而得到广泛的普及与运用。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支付方式,可转让信用证是其中的一种。可转让信用证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简化了支付程序。鉴于此,本研究作了主要做了以下工作:首先介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特征及分类,接着分析了可转让信用证的三方主体存在的风险及风险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防范措施;风险TheBriefAnalysisTransferableLetterofC
2、redit'sRiskGuardStudent:LuYinzhiTutor:LiuYan(OrientalScience&TechnologyCollegeofHunanAgriculturalUniversity,Changsha)Abstract:Commercialletterofcredithasbeenwidelyusedinthebusinessfieldbetweensellerandbuyer.Theletterofcreditisinthecurrentinternationaltradethemostuniversalusepaymentpatte
3、rn,transferableletterofcreditisonekind.Transferableletterofcreditforastheintermediarytypeoftradinghasprovidedthecreditfoundationtakemiddleman,simplifiedthepaymentprocedure.Inviewofthis,thisresearchdidhasmainlydonethefollowingwork:Firstinintroducedmaytransferletterofcredit'sdefinition,th
4、echaracteristicandtheclassification,thenanalyzedhasbeenpossibletotransferthereasonwhichletterofcredit'stripartitemainbodyexistence'sriskandtheriskproduced,finallyproposedmighttransfertheletterofcreditriskthemeasure.Keywords:TransferableLetterofCredit;measure;risk一、绪论(一)研究意义可转让信用证(Transf
5、erableletterof14credit)系指经出口商请求,进口商同意,由开证银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并载明授权受益人(即原信用证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所列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出口商以外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beneficiary)有权使用转让后的权力,也就是出运货物,交单取款的权力,此时原来信用证上的受益人为第一受益人,受让者为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一般是与进口商签订合同的中间商,而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人。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可转让信用证是一项很好的国际结算手段,既可以像背对背信用证那样切断供求双方,又不必占用中间商的资金和额度,达到扩大成交的目的。可
6、转让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在贸易中灵活性比较大,但面临的风险极大。产生风险后,依照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很困难。为了保障权利,基于对可转让信用证及其法律关系的分析,对实际中其利弊及风险的防范做出分析。(二)国内研究现状1、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研究谭姝,孙翠侠(1997)在《慎用可转让信用证》中提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时,原证申请人收到的货物,不是与他签订合约的第一受益人而是第二受益人所提供的。这一来,进口商对第二受益人的资信情况无从把握,因而货物的质量也就无法得到保证,相应地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企业在从事进口贸易时应谨慎使用可转让信用证[1]。马丽(2000)在《转让信
7、用证操作问题》中提出:(1)由于转让行收到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经审核后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换单后所有的单据该银行还要根据原证重新审单,确认无误后才将其邮寄原证的开证行。为此,转让行的某些业务人员认为既然原开证行收到的是换单后的单据,所以只要认真审核换单后的单证即可,因而不重视在第一时间对第二受益人递交的原始单据进行审核,有的甚至放弃了这一环节的审单程序,作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的。(2)作为转让行审单后,若发现单中存在不符点,不管该不符点是否最终会被第一受益人所接受,均应于第一时间先电告第二受益人改单,只有在第二受益人未能在给定时间内改单时再通知第一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