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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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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镁质材料行业精深加工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镁质材料行业精深加工项目支持工作,加强扶持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按照辽财企[2003]13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镁资源保护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镁资源保护费支持镁质材料行业精深加工项目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先建后补、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及对象第三条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符合我省镁质材料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指导目录要求,具有技术先进和良好市场前景预期。第四条支持的项目必须
2、是基本完成建设并处于试生产或投产、达产阶段。第五条支持对象主要为建设支持范围内镁质材料生产项目的企业。第三章项目申请和受理第六条项目申报企业先将申报材料统一上报4各主产地经信委(局),经各主产地经信委(局)初审合格并提出推荐意见后,由各主产地经信委(局)统一上报辽宁省人民政府镁资源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镁办)。非主产地企业申报项目可直接上报省镁办。申报必备材料:1、《辽宁省镁质材料行业精深加工项目申报书》三份(见附件一);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份(《辽宁省镁质材料行业精深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二);3、银行贷款合同及付
3、息凭证;4、项目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辅证材料。材料申报时,应提供材料原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经核实后,原件返还。第七条省镁办对项目申报材料中各主产地经信委(局)推荐意见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清楚等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有欠缺的,通知企业15日内完善和补齐。第四章项目评审和审批第八条省镁办到项目承办单位进行实地调研,了解单位经营情况和项目情况。第九条根据形式审查和实地调研情况,省镁办确定审查合格项目。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省镁办下达《项目审查4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三),通知各主产地经信委(局)并退还项目申报材料。第十条对审
4、查合格的项目,省镁办委托相关协会组织专家召开项目评审会,依据《辽宁省镁质材料行业精深加工项目评价指标》(见附件四)进行评价和论证。评审专家组由5位以上(含5位)专家组成,从辽宁省镁质材料行业专家库中随机选取。评审采取专家定量打分和专家组讨论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以定性评价为主。专家评审按照相关工作规范执行。第十一条依据专家的评审意见,经省镁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经委。第五章资金扶持方式第十二条对镁质材料精深加工项目的支持,采用企业银行贷款贴息的方式。贴息利率以当年国家或省财政厅约定的贷款利率为准。
5、原则上贴息期限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三年。第十三条省财政厅和省经委批准项目后,按照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省镁办下拨扶持资金,原则上贴息直接拨付给银行。对贷款利息已由企业支付给银行的项目,凭企业贷款合同和付息单据,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对贷款利息尚未支付给银行的项目,在履行企业、省镁办、贷款银行三方签订代付利息协议手续后,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银行。4第六章项目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省镁办负责对支持项目的建设、运行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项目投产后两年内,承担单位必须按省镁办要求定期上报项目运行及经济效益等相关书面材料。第十六条省镁办建立
6、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系统,对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信用进行评价,作为对该单位申报项目是否给予政策扶持的参考依据,评价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七条项目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省镁办协助省财政厅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七章罚则第十八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镁办将停止对其项目进行的支持,追回支持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对该项目承担单位的所有行业综合治理资金的支持。1、弄虚作假,不如实上报项目情况的;2、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将项目扶持资金挪作它用的;3、违反规定,造成项目建设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7
7、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镁办负责解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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