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描述:《湖北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湖北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880701(颁布时间)19880701(实施时间)20011228(失效时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文号)湖北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调解和仲裁机构第三章 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第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国营企业行政(以下简称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履行劳动合同
2、发生的争议;(二)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第三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注重教育和调解,依法仲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互相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生产经营秩序、社会秩序以及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第二章 调解和仲裁机构第四条 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以下统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宣传劳动法规和政策,参与劳动争议预防工作。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企业,一般不设调解委员会,上述工作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的调解委员会负责。第五条 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配备兼职调解工作人员;大中
3、型企业的调解委员会,可酌情配备专职调解工作人员。上述工作人员的数额由企业工会委员会与厂长协商确定。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及调解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工作,接受当地总工会的业务指导。第八条 地、市、州、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对本地区企业的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由三人或九人兼职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三人组成的,设主任一人,不设副主任;由九人组成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
4、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仲裁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同时是本级仲裁委员会的办公室,负责办理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的仲裁,一般由企业所在市、县仲裁委员会负责;驻地区行署、州人民政府所在县的中央、部队、省属企业和地、州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地、州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省辖市的区设立了仲裁委员会的,市、区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分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二条 省暂不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指导,日常工作由所属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办理。省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与省总工
5、会、省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听取他们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意见。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成员和仲裁工作人员处理劳动争议时,按规定应当回避的,必须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劳动争议当事人要求仲裁委员会成员和仲裁工作人员回避的,也必须申请,并说明理由。上述申请应在仲裁程序开始时提出;回避事由得知或者发生在仲裁程序开始以后的,可在仲裁程序终结以前提出。仲裁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无正当理由的回避申请,可予驳回。第三章 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第十四条 当事人可书面或口头向调解委员会
6、申请调解。属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作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集体劳动争议申请调解,职工当事人代表应向调解委员会提交所有申请调解的职工当事人署名的全权委托书。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对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当查明事实,推动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召开有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记录在案,形成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执行调解协议。第十六条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二)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争议事实,有对仲裁的具体要求及理由;(三)没有超过申请时效;(四)属于受理申请的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第十七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两份。其中集体劳动争议申请仲裁,职工当事人代表还应提交所有申请仲裁的职工当事人署名的全权委托书。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一)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二)争议的事实,申请的理由和要求;(三)证据(包括处分决定书、辞退证明书、劳动合同等)和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四)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写明调解不成的原因。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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