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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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单位)20081127(颁布时间)20090101(实施时间)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2008年10月31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三章 利用管理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管辖海域内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国家对军事以及其他特殊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无居民海岛是指不作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岛屿、岩礁。无居民海岛名录由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批准的标准名称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公布。第四条 市和沿海区(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海域内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工作。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建设、环保、公安、旅游、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无居民海岛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本条例施行前,无居民海岛上的林地或者耕地已依法确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仍归集体所有。第六条 无居民海岛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为主、限制利用的原则。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七条 市人民政

3、府应当组织海洋、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属性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无居民海岛功能,并根据无居民海岛的功能,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无居民海岛的功能和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涉及保密的内容除外。第八条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包括无居民海岛的资源与环境特征,资源与环境评价,保护与利用的具体类别以及相应的保护方案、利用规划等内容。规划可利用类无居民海岛,应当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的利用活动或者方式,并严格限制经营性利用无居民海岛。对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在规划中明确禁止经营性利用的期限。第

4、九条 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具体确定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标准、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禁止在无居民海岛从事下列活动:(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碑、领海基点标志、观测台站、通讯导航和军事设施;(二)挖礁、取土;(三)烧山、烧荒、垦荒、炸鱼;(四)将污染物、废弃物运入岛内及其周围海域存放、处置;(五)捕猎、采拾鸟蛋、损毁鸟巢;(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或者依托无居民海岛从事筑池养殖活动。本条例施行前已批准的筑池养殖项目,期满后不再批准续展期限,养殖设施和构筑物由原批准机关拆除。第十二条 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建设居民住宅和

5、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需要在无居民海岛暂住的,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在无居民海岛上暂住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他人登岛。第十三条 禁止在领海基点周围一千米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但有利于领海基点保护的活动除外。第十四条 禁止开发具有珍稀物种和作为候鸟迁徙地的无居民海岛,禁止擅自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或者将外来物种引入无居民海岛。第十五条 对在海洋生态系统、资源和权益等方面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报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第十六条 对生态环境已受到破坏的无居

6、民海岛,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海岛生态修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三章 利用管理第十七条 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环境污染,不得破坏历史遗迹、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和海岸、海底地形地貌。确定拟进行经营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时,应当考虑无居民海岛的利用现状,优先利用已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防灾减灾等非经营性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向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个人身份证明或

7、者申请单位资格证明;(二)利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四)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方案。前款(四)项规定的保护与利用方案,应当包括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动植物保护、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置、地形地貌和岸线保护等内容。第十九条 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分送规划、国土资源、林业、海事等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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