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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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40926(颁布时间)20041101(实施时间)市人大字[2004]13号(文号)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2004年7月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9月29日公布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第三章 实施第四章 法律责任2004年7月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1

2、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26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废物的产生,推进新型工业化,保障生态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科技进步的方针,实行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示范引导、分步实施、以人为本、环境优先的原则。本条例所称的循环经济,是指最合理、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以“减量、再用、循环”为原则组织经济活动的经济发展模式。本条例所称的生态城市,是指社会、经济、文化与自然和谐的复合生态系统型城市。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服务、

3、消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实施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总体规划、生态园区规划;(二)确定示范项目,推动示范区、生态园区、生态村镇和生态社区建设;(三)制定环境、经济、生态等评价指标;(四)制定优惠政策,建立激励机制;(五)建立并实施考核、保障制度;(六)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七)开展宣传教育、普及科普知识活动,动员公众参与;(八)收集、整理、发布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建设情况报告;(九)组织、协调、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循

4、环经济生态城市的建设工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实施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建设工作。第五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活动。第二章 规划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循序渐进;(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三)建设与保护并重;(四)与发挥本市的资源优势,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相结合。第七条 编制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持一致性和整体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

5、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调整,应当体现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原则。第八条 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一)总体目标;(二)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生态建设等分类规划;(三)重点发展领域和优先项目;(四)配套措施和支撑体系。第九条 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总体目标分为近期、中期、远期目标。近期目标应当解决影响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突出问题,启动高起点、高效益和见效快的示范项目。中期目标应当完成建设循环经济产业、生态保障、人力资源开发、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远期目标应当实现以循环经济为主导的经济体系,建成生态良好、布局合理、人与自然和谐的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目标的实现应当规定期限。第

6、十条 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其主要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总体规划通过后必须实施,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第三章 实施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总体规划,制定计划。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有关循环经济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推广和应用循环经济的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提倡、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参与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建设。第十四条 根据规划需要实施的项目,确定前应当采取论证、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

7、意见。按照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项目,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新建的开发区、工业区必须按照生态园区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原有的开发区、工业区应当结合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项目,逐步建设成为生态工业园区。入园企业必须符合生态园区规划。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经济、生态等评价指标,定期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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