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6675736
大小:26.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1-22
《济南市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济南市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正)济南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70816(颁布时间)19911022(实施时间)20020516(失效时间)济南市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正)(1991年9月24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1年10月22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1997年7月25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 监督检验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止假冒伪劣商品流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销售和质量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县(市、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3、定执行。第四条 工商、卫生、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商品质量的检验工作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县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第六条 本市各行业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和所属企业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本行业和所属企业遵守本办法。第七条 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的社会团体、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依法开展对商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工作,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 销售者具有以下责任
4、和义务:(一)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二)采取措施,保持销售商品的质量;(三)销售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四)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五)不得伪造商品的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商品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六)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七)销售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第九条 销售的商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
5、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十条 销售者刊播、设置、张贴商品广告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必须提交省辖市以上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第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主动协助质量检验机构对商品进行监督检验,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检验样品及其资料,为检测工作提供方便条件。第三章 监督检验第十二条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质量监督检查采取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的方式。第十三条 对具有质量认证标志的商品和经省辖市以上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有效检验合格证明的商
6、品,可以免检。但消费者反映商品有质量问题时,县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抽检。第十四条 检验商品质量应当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据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依据在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或商品说明书。第十五条 高档耐用消费品必须作破坏性试验时,应当由县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商品报验制度。商品报验分强制报验和自愿报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列入强制报验目录的商品实行强制报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7、本市市场商品质量情况向社会公布强制报验商品目录。对强制报验商品目录以外的商品,销售者可自愿报验。第十七条 强制报验的商品,销售者应当向县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认证证件、商品数量、批号、标准编号、标准文本和省辖市以上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销售者不能提供省辖市以上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抽样检验或者责令其提交商品实物进行检验。对自愿报验的商品,销售者应当按照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商品实物及其有关资料。第十八条 对
8、提交资料报验商品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验商品资料三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对提交实物检验商品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检验结论。经审查、检验合格的,出具《报验商品准销证》;对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报验者,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同企业、同产地、同型号的商品;销售者取得《报验商品准销证》后,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