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民事抗诉程序价值取向的重构及其程序设计

略论民事抗诉程序价值取向的重构及其程序设计

ID:6674541

大小:44.50 KB

页数:19页

时间:2018-01-22

略论民事抗诉程序价值取向的重构及其程序设计_第1页
略论民事抗诉程序价值取向的重构及其程序设计_第2页
略论民事抗诉程序价值取向的重构及其程序设计_第3页
略论民事抗诉程序价值取向的重构及其程序设计_第4页
略论民事抗诉程序价值取向的重构及其程序设计_第5页
资源描述:

《略论民事抗诉程序价值取向的重构及其程序设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略论民事抗诉程序价值取向的重构及其程序设计略论民事抗诉程序价值取向的重构及其程序设计【出处】《法学评论》2003年第6期【摘要】从维护抗诉程序正当性的立场出发,本文对民事抗诉程序“有错必纠”的现有价值取向进行了反思,重新界定了民事抗诉程序应然的内、外价值:并以此为基础,就进一步完善民事抗诉程序的大致设计作了初步的探讨。【关键词】民事诉讼;抗诉程序:价值重构:程序设计【写作年份】2003年【正文】  抗诉乃是民事检察监督最重要的一条途径。在我国现行的立法框架、司法体制以及审判实务背景下,民事抗诉制度的必要性与重

2、要性本属不容置疑,但就是这样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近些年来却不断地受到非议和责难,有观点甚至主张从根本上将其取消,[1]故而不仅由此造成了相当程度的理论混乱,而且也使得民事抗诉工作处于一种日渐被动的“颓势”状态。[2]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原本不应该出现的尴尬局面?罗列起来,原因颇多,既有理论阐述不到位的问题,也有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还有具体理解上的偏差与实务操作上的失当。但我们认为,在以上诸种原因中,民事抗诉制度现有价值取向上存在的问题乃是最主要、最关键的原因。因为,价值取向所反映的乃是主体实践活动所欲追

3、求的目的或目标,它是一项制度获得正当性的基础所在。因此,若某项制度所蕴涵或反映出来的价值取向出现偏差,那么不论这项制度的设置初衷多么美好,其之实施效果均会差强人意,甚至“南辕北辙”。鉴此,我们拟就民事抗诉程序价值取向的重构以及完善该项程序的大致设计略作探讨。  一、我国民事抗诉程序现有价值取向之检讨  程序价值,通常包括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民事抗诉程序的价值也不例外。我们认为,我国现行民事抗诉程序的价值取向在内、外两个层面都存在偏差。但从有关抗诉规范和民事检察监督实践来看,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乃是在于以下两个方

4、面,即对民事抗诉程序的内在价值重视不够和对该项程序价值实现的评价标准有欠科学。  (一)过分强调“有错必纠”,明显忽视内在价值  所谓民事抗诉程序的内在价值,是指其各项程序规范背后所蕴涵的“优良品质”和“抗病基因”,譬如程序的公正性、效率性、安定性等等。尽管这些“品质”和“基因”并不一定都能直接反映抗诉程序所欲追求的外在目标,但它们却是形成该项程序制度的正当性所必须具备的特殊要素。然而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我们却没有对抗诉程序的内在价值给予足够的重视。  从现行立法来看,《民事诉讼法》关于抗诉的4个条文(即第18

5、5条至第188条)分别就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的诸种情形、抗诉的法律效力、抗诉的提起方式以及抗诉后法院应通知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等问题作了概要的规定,但是,我们从这些条文中基本上看不出抗诉程序在内在价值上有什么明确的斟酌取舍。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中的有关内容,倒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抗诉程序的内在价值已经有所考虑、有所斟酌。譬如,依照《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人

6、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的决定。我们认为,《办案规则》之所以这样规定,应该说主要就是基于对程序效益的明智考虑。  尽管《办案规则》与现行《民事诉讼法》不属同一“位阶”之规范,故而无法而且也不应简单地以《办案规则》来取代《民事诉讼法》有关抗诉的程序规定,但若仅从这些具体规范的实质内容来看,前者已在抗诉程序内在价值的准确定位上较之后者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改善。当然,客观地讲,《办案规则》中能够比较鲜明地体现出抗诉程序内在价值的规范也只是孤立分散的、不成体系的,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些规范充其量只能被看作是对“民事抗诉程序否

7、定论”的一种零星“抵抗”和被动“应战”。而且,从检察理论层面来看,极少有学者能够自觉地站在维护民事抗诉程序正当性的髙度来深刻认识和系统阐述民事抗诉程序的内在价值。相反,面对“民事抗诉程序否定论”咄咄逼人的质疑和挑战,主流检察理论翻来覆去一再强调的就是4个字——“有错必纠”,认为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理念就在于“有错必纠”,[3]从而在“论战”中将“纠错”作为论证民事抗诉程序(制度)必要性的主要论据。我们认为,从表面上来看,这种固守“有错必纠”理念的做法似乎“理直气壮”,好象“一句顶一万句”,但若仔细分析来看,则至

8、少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有错必纠”并非是用以证明民事抗诉程序(制度)必要性的可靠依据;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对“有错必纠”的过分强调,才导致了立法上和诉讼实践中对民事抗诉程序内在价值的普遍忽视。  众所周知,民事诉讼领域中有一些独特的原则和机制,[4]用以体现和维系私法领域的‘‘私权自治”以及由此出发在争议解决方面所具有的独特要求。在此基础上,“有错必纠”口号的提出和对民事抗诉实务的普遍指导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