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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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10930(颁布时间)20011001(实施时间)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文号)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四章 罚则第五章 附则经2001年9月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在推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

2、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所获得的奖励。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含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商品化。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工作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

3、异议制度。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省或省内跨地区的科学技术奖,应在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并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第九条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省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

4、、材料、技术、装备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二)在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三)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六)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

5、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第十一条 省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一)同贵州省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二)向贵州省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为促进贵州省与其他国家在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一)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二)省人民政

6、府有关部门;(三)中央驻黔单位;(四)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择优的原则推荐省科学技术奖,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荐项目的评审组织工作。第十六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秘密的科技项目,应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50万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3万元

7、,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第四章 罚则第十九条 剽窃、假冒他人的发明、发现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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