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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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71027(颁布时间)19971027(实施时间)海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第三章 监理业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立和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是

2、指由依法设立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进行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省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施监理:(一)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二)大中型工业和交通建设项目、大型民用建设项目;(三)城市大中型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四)成片住宅小区工程项目;(五)利用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国外赠款、捐款、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项目。第四条 前条所

3、述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报建前,应当先委托监理单位,并持监理合同到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方可办理施工报建手续。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资质等级确认(甲级单位除外),以及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核、确认、执业注册、培训、管理;(三)监督、指导、管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四)按工程建设报建管理权限,负责对

4、项目管理机构资格的审核;(五)监督省级报批项目的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及监理合同的履行;(六)调解监理争议,查处重大监理事故和违法监理活动。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第六条 监理单位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批,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者监理事务所。第七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和场所;(二)监理单位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具有高级工

5、程师或高级建筑师职称;(三)有10名以上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且各专业配套合理,其中至少有2名高级工程师,1名高级建筑师和1名高级经济师;(四)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第八条 设立监理单位,必须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单位名称和地址;(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三)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等;(四)单位章程;(五)注册资金数额;(六)业务范围。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设立

6、监理单位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予以批准的,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监理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年内暂不核定资质等级。在此期间,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临时监理业务范围内从事监理业务;满二年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申领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第十一条 境外、省外监理单位进琼承接监理业务,应提供下列资料,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一)原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二)监理技术能力及业绩

7、资料;(三)拟派遣的监理技术人员的授权书和主要资历材料;(四)相应的注册资金。境外的监理单位还应提供担保银行的担保证明书。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或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第十三条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专职从事过监理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三)专职从事监理工作二

8、年以上的证明及主要监理工程项目目录;(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五)监理单位的聘用证明。第十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予以注册的,发给《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予注册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未经注册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加入监理单位,不得以个人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监理工程师不得涂改、出租、转借或出卖岗位证书,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任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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