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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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吉林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10730(颁布时间)20011001(实施时间)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经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于2001年5月24日通过,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于2001年7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30日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2、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本条例所称的园林绿化包括:(一)公共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游园、广场、道路绿地、绿地内水面等;(二)单位附属绿地: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三)居住区绿地:居住区内除公共绿地以外的其它绿地;(四)生产绿地: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和草圃等;(五)防护绿地: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安全和防灾等的绿地;(六)风景林地:具有一定景观价值,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和娱乐等设施的林地;(七)园林绿化设施:亭、廊、花架、假山、水柑、喷泉、休息凳(椅)、

3、围栏、围墙、雕塑、园灯、园路、游船以及游戏和园林绿化宣传等设施;(八)观赏动物:公园、动物园、游园内用于观赏的各种动物。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规划、林业、水利、交通、铁路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绿化美化城市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爱护和维护园林绿化成果,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

4、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年度建设计划,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统一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实行城市建设绿线控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建成的和规划预留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划定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绿线内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线内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绿城须经原审批部门

5、批准。第七条 城市新建和改造项目的绿地面积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一)城市新建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造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二)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化用地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30%,红线宽度在40米至50米的道路绿化用地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化用地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三)高等院校、医院、疗养院绿化用地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45%;(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等污染物的单位绿化用地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40%;(五)新建居住区内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造居住区内绿地面

6、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其中占地10万m2以上的居住小区公共绿地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10%;(六)其它建设和改造项目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达不到以上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偿,统一易地建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铁路、公路专用绿地和松花江江堤防护绿地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园林绿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与管理。第八条 城市各类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500m2以上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和公共建筑附属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单位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

7、主管部门确认资质,并持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方可施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绿化,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第九条 单位附属绿地应制定绿化规划和设计方案,并实行审查制度。绿地总面积500m2至2000m2的,绿化规划和设计方案须报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绿地总面积超过2000m2的,须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须将园林绿化设计方案报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项目中的园林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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