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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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吉林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20408(颁布时间)20020501(实施时间)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8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房屋拆改管理第三章 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五章 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

2、屋。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城建、市政公用、环保、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举报违反房屋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第二章 房屋拆改管理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拆改,是指对已建成房屋结构构件的拆除、改动。房屋结构构件的拆除、改动,是指拆改墙、梁、柱、基础、基础梁;降低室为地面;在原结构上超标准增加荷载;超过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门、开槽、扩门、扩窗和在混凝土楼

3、板上凿孔、开洞,以及影响房屋或毗连房屋安全等行为。第七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按房屋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拆改,确需对房屋进行拆改的,必须事先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履行批准程序后方可实施。在拆改中应保证原有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结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功能。改造和利用屋顶、平台、雨篷的,须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并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批准程序后方可实施。第八条 凡需对房屋进行拆改的,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必须持产权证或房屋产权人同意的证明、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拆改设计文件和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屋鉴定组织出具的可行性鉴定报告书

4、,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房屋拆改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第九条 房屋拆改必须按照批准拆改的项目和范围施工。房屋拆改竣工后,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在30日内持设计单位和房屋鉴定组织认证合格的相关材料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禁止违反原设计在住宅楼和含住宅的综合楼内开设浴池。第三章 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装饰装修,是指为使房屋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房屋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第十二条 不涉及房屋拆改的面层涂料、贴面砖、铺地板、安装门窗等简易装修施工应保

5、护房屋墙体结构安全。第十三条 涉及结构拆改的房屋装饰装修,应按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凡在屋面和外立面架设对房屋结构安全有影响的广告牌、灯箱、牌匾等悬挂物或其他设施的,除按有关规定审批外,还须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并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批准程序后方可实施。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由具有房屋鉴定资质的技术服务组织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进行查勘、检测的综合评定。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由利害关系人或有关部门委托的房屋鉴定组织进行。第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鉴定组织的资质管理、房屋鉴定人员的从业管理和房屋鉴定行为的监督管

6、理工作。房屋鉴定组织必须取得房屋鉴定资质后,方可从事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相应的房屋鉴定工作,并使用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鉴定报告书。房屋鉴定人员应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房屋鉴定资格后方可从事房屋鉴定工作。房屋鉴定组织和房屋鉴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和资格的定期审验。第十八条 房屋鉴定组织和房屋鉴定人员从事房屋鉴定时,必须按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供鉴定报告书。第十九条 房屋出现不安全因素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第二十条 房屋改变使用用途时,必须经房屋鉴定组织鉴定认可,房地产行

7、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使用。第二十一条 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可继续使用的房屋再次安全鉴定的时限不得超过本次鉴定报告书确认的可使用年限。第二十二条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向房屋鉴定组织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鉴定申请书及申请人的合法证件;(二)房屋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第二十三条 申请房屋鉴定时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房屋鉴定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鉴定费由责任人或房屋产权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房屋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因受理诉讼、仲裁请求而进行房屋鉴定的,房屋鉴定费的收取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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