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7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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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70347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2009年07月30日16时00分35主题分类:资源能源 “海域采砂” “临时用海”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府令105号  《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省长黄小晶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维护海岸线稳定,保障防洪、交通、涉海工程安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毗邻海域内进行海域采砂临时用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位和个人海域采砂临时用海,必须依法取得临时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域采砂临时用海涉及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治安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港口、航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海域禁止海域采砂临时用海,但因航道、锚地建设和疏浚的除外:  (一)重要的鱼类洄游通道、索饵

3、场、越冬场、产卵场和栖息地;  (二)海洋水生动植物养殖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防护林带;  (四)采砂行为可能危及码头、跨海桥梁、临海公路、海堤、海底电缆等涉海工程安全的海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海域。  前款规定禁止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具体范围,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应当向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用海位置、面积、期限、作业方式等,并

4、附宗海图;  (二)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和资金证明,其中,单位申请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三)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材料。  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毗邻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设区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申请时,应当征求海事、港口、航道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意见;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

5、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海域采砂临时用海依法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设区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领取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八条海域采砂临时用海,应当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材料可以一并编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在通航海域进行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船舶作业时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核准手续,并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适时

6、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第十条未依法取得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不得进行海域采砂临时用海。  从事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应当按照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的规定使用海域。  第十一条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尚未届满,但因条件、环境变化,经原批准海域采砂临时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不宜继续使用的,由原批准机关依法收回并注销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资源、港口、航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的,由有关

7、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取得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进行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或者未按照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的规定进行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洋监察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实施违法行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

8、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颁发海域采砂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作出核准决定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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