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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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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门市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政发〔200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沉湖林业科技示范区,仙北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天门市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九日 天门市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
2、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第213号文)和省建设厅、财政厅《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宅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
3、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宅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出售后都应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申请商品住宅初始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和申请商品住宅交易转移登记的购买者为维修基金缴存人。维修基金代管部门为市房地产行政
4、管理部门。 第六条商品住宅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的缴交约定,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由购房者按售房款的2%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住宅区时,按住宅造价1%的比例提取维修基金,该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第七条公有住宅出售时,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20%提取维修基金,高层住宅按售房款的30%提取。 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不计入售房收入。 第八条售房单位代收或提取的维修基金,应当在收到
5、维修基金之日起十日内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维修基金缴交登记,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行专户管理。 第九条售房单位应在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出具维修基金存款证明,将代收、提取的维修基金全额缴交给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存入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开设的维修基金专户。 第十条维修基金应以业主委员会或售房代管单位的名义在银行开设专户,按栋立帐,核算到业主。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使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按照高效节俭的原则使用。 未成立业主
6、委员会的,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售房代管单位提出维修使用计划,经相关业主同意,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财政部门核准并通知银行划拨资金。 第十二条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代管单位提出使用计划(代管单位已解体或丧失代管职能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申请使用),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财政部门核准后通知银行划拨资金。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或售房代管单位应将商品住宅或公有住宅的年度维修基金使用决算及时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经办维修基金的银行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维修修基金缴存、预支、结付手续,未经批
7、准,不得办理资金划拨。 第十五条住宅区或单栋住宅内未出售的住宅,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的费用由住宅产权人按建筑面积分摊。 第十六条单栋维修基金不够支付该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款时,差额部分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或售房代管单位提出分摊方案,并征得全体业主同意后,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由整栋房屋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用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缴纳。 第十七条业主依法转让住宅后,原业主缴纳的维修基金不予清退,由原业主与受让人协商清算后,向维修基金代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帐户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因房屋拆迁或其它原
8、因造成住宅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部门应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九条售房单位代收或提取的维修基金在缴交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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