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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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工业园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苏州工业园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苏州工业园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苏州工业园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苏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苏

2、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和财政税务局是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维修基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依照本办法对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设立)    维修基金为分次性归集。新建商品住宅应当设立维修基金,首期维修基金由购房者在购房时按购房款的规定比例交存。维修基金不足时,由业主根据业主会议决定补足或续筹。商品住宅出售时未设立维修基金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可以决定设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全体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

3、会决定的标准交纳首期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归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统一使用。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其维修基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应当将维修基金余额退还给业主。    第五条(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维修基金属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所有,在业主委员会未建立前由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代为监管,业主委员会建立后条件成熟的也可以交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本息归业主所有。    维修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账户用于归集维修

4、基金,不得办理支出业务;支出账户用于维修基金的专项支出,不得办理收入业务。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维修基金专户,由专户银行办理维修基金的归集、结算、记账等业务,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基金的使用审批和运作监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房产主管部门同意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也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维修基金账户。    专户银行和受托银行要保证维修基金的增值和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国有银行的金融

5、债券或者办理国有银行的定期储蓄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应当按幢、按单元、按户建立明细账。    第六条(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时限)    新建商品住宅的购房者的首期维修基金,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新建商品住宅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将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按已销售房屋平均价格规定比例预交首期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首期维修基金的,全体

6、业主应当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规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规定的受托银行。    新建商品住宅的建设单位和购房者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专户银行的维修基金收款凭证。不按办法规定缴纳维修基金的,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产权属证书。    第七条(首期维修基金交存情况的核查和公布)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查首期维修基金的交存情况,并每年公布一次。    第八条(前期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的承担)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

7、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承担。    第九条(开立维修基金账户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维修基金的,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设维修基金账户。业主委员会开立维修基金账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受托申请书;    (二)房产主管部门批准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维修基金的文件;    (三)业主委员会备案确认的有关文件;    (四)业主分户清册;    (五)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私章和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的印鉴;    (

8、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前款规定的业主分户清册由房产主管部门经核对后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业主分户清册的格式,由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受托手续的,还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十条(维修基金的划转)    业主委员会开立维修基金账户后,应当通知房产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专户中已收取该物业管理区域首期维修基金的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账户。    第十一条(纳入维修基金的收益)    业主委员会许可他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停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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