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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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根据《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主管部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是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第三条【支持对象】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纳税地及经营地均在坪山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法人企业,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招商引资第四条【先进制造业】(一)适用范围-19-先进制造业范围包括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生物、新能源

2、、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二)落户奖励1.世界500强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的,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奖励。中国500强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2.主板上市的企业总部迁入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总部迁入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800万元奖励。3.落户企业在坪山区第一个会计年度形成产值在5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产值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4.符合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总部企业落户坪山区的,按照市级奖励额度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3、。5.对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属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的项目,按市级资助额度1:1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奖励。第五条【生产性服务业】(一)适用范围生产性服务业范围包括金融、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等行业。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的非制造业企业,可适用本条内容。(二)落户奖励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新设立或新迁-19-入总部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2.上市企业总部迁入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3.落户企业在坪山区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10亿元

4、以下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4.符合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总部企业落户坪山区的,按照市级奖励额度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5.对建成或落户坪山区的深圳市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按市级奖励额的50%,给予最高5000万元配套奖励。第六条【生活性服务业】(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助;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资助。(二)对新开设的“全国连锁百强”企业的分店,其签订租赁合同在3年以上的,开

5、业一年后,按实际经营面积(500-2000平方米、2000-1万平方米、1万-2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以上)分别给予10万、20万、30万、50万元资助。(三)对新开设的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在开业一年后,对运营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19-(四)在深圳市已有5家以上自营社区连锁超市的连锁零售企业在坪山区新开设社区连锁超市的,以及在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建设商贸便利网点、公共食堂等生活配套设施的,经营满一年后,按照在坪山区新开设或投资建设的营业面积(100-500平方米、500以上平方米),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资助。第七条【用地

6、用房】(一)适用范围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或项目。(二)用地资助对在坪山区申请产业用地,属区重点项目的,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除配套商业以外的建筑类型,出让底价按照评估价的70%确定,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出让底价同时适用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三)用房资助1.对规模以上企业在坪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2.对规模以上企业在区内新租赁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

7、用房),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租期满一年后,按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19-,一次性给予一年的租金资助。年产值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年产值或营业收入10亿元至50亿元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年产值或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3.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第一个会计年度纳税(含国税、地税)达到3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分别可以申请2套、5套和10套政策性住房。4.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参照《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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