菊水安置点安置实施细则

ID:666430

大小:34.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7-08-30

菊水安置点安置实施细则_第1页
菊水安置点安置实施细则_第2页
菊水安置点安置实施细则_第3页
菊水安置点安置实施细则_第4页
菊水安置点安置实施细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菊水安置点安置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54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改建工程屏都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公路建设,规范房屋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54省道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改建工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庆政办发〔2012〕253号)的有关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在屏都街道范围内,根据54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改建工程红线图范围确定需要征收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包括村

2、民住宅、简易房等,共涉及村民住宅25幢,涉及被征收人23户。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庆元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为庆元县国土资源局。54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为实施单位。三、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2015年2月10日前。四、征收补偿安置政策-7-(一)被征收房屋采取“以货币补偿安置为主,异地有土就近集中安置为辅”的补偿安置方式。(二)征收村民住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也可以选择异地集中安置;(三)征收国有企事业单位用房和集体土地上的仓库、厂房(生产用房)、简易房、村集体房屋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五、货币补偿政

3、策(一)房屋补偿标准。1、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其地上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加土地补偿价之和给予补偿。2、重置价、装修补偿、层次系数、朝向、成新等参照(庆建〔2014〕4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3、土地补偿价标准为:经依法审批的土地按500元/m2补偿;未经审批的土地面积按区片土地征收耕地补偿标准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房屋被征收后的临时生活、生产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工业(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住改店补贴标准按《关于公布2014年度庆元县县城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庆建〔2014〕40号)规定

4、执行。六、集中安置政策(一)安置区域-7-本方案限定区域被征收人安置于屏都街道菊水村竹林坪黄弄的屏都竹林坪安置小区(一期)。该小区建设用地为16822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建设三层半砖混结构坡屋顶式安置房65户,其中占地面积105平方米的21户,占地面积90平方米的44户。(二)安置对象1、安置小区集中安置的安置对象为屏都街道因本工程村民住宅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不予集中安置。但被征收房屋属于该户唯一住房的,可参照3人以下(含3人)户安置。2、安置户每户被征收房屋的平均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小于36㎡;小于36㎡的则不予有土安置,但被征收人可自行异地择地建房,

5、在符合庆政办发〔2011〕108号相关规定下,政府优先给予安排自行建房指标。(三)补偿标准选择安置小区集中安置的,其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第五条“货币补偿政策”规定执行。土地结算方式为:1、安置土地与被征收房屋占地同价结算;2、安置土地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差额部分,按500元/m2结算;3、一幢房屋分两户以上(含两户)安置的,所安置房屋占地面积进行累加,超出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部分的土地,按前项规定结算,由该幢房屋各户主承担。-7-(四)安置面积安置小区共有90㎡和105㎡两种户型,被征收人根据户中人口确定其居住的户型,3人及3人以下户按90㎡户型进行安置,3人以上户可选105㎡户型,但也可自

6、愿选择90㎡户型。(五)安置户的确定办法集中安置以户为单位,集中安置户的认定,以公安局户口册为基础,综合考虑“是否是本幢房屋所有权人,是否是本村常住人员”等因素,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1、被征收房屋有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则以权利人的分户情况、人口情况、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等情况确定安置地基。2、原属本行政村村民,现持有蓝印户口簿的非农业户且独立成户,分户时间也符合庆政办发〔2012〕253号政策的,可参照常住农业户进行安置(已经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除外)。3、原属本行政村村民的下岗工人且独立成户,分户时间也符合庆政办发〔2012〕253号政策的,可参照常住农业户进行安置(已经在行

7、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除外)。4、原属本行政村村民因子女就学原因整户迁出本行政村的非农业户,可参照常住农业户进行安置(已经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除外)。5、按上述政策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仍比应安置面积大90平方米以上的,只增加一个户头90平方米安置地基。-7-6、其他应当纳入安置的分户情形,由指挥部、街道、相关行政村共同进行认定。7、具体人口的界定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六)安置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正文描述:

《菊水安置点安置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54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改建工程屏都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公路建设,规范房屋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54省道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改建工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庆政办发〔2012〕253号)的有关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在屏都街道范围内,根据54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改建工程红线图范围确定需要征收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包括村

2、民住宅、简易房等,共涉及村民住宅25幢,涉及被征收人23户。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庆元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为庆元县国土资源局。54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为实施单位。三、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2015年2月10日前。四、征收补偿安置政策-7-(一)被征收房屋采取“以货币补偿安置为主,异地有土就近集中安置为辅”的补偿安置方式。(二)征收村民住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也可以选择异地集中安置;(三)征收国有企事业单位用房和集体土地上的仓库、厂房(生产用房)、简易房、村集体房屋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五、货币补偿政

3、策(一)房屋补偿标准。1、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其地上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加土地补偿价之和给予补偿。2、重置价、装修补偿、层次系数、朝向、成新等参照(庆建〔2014〕4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3、土地补偿价标准为:经依法审批的土地按500元/m2补偿;未经审批的土地面积按区片土地征收耕地补偿标准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房屋被征收后的临时生活、生产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工业(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住改店补贴标准按《关于公布2014年度庆元县县城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庆建〔2014〕40号)规定

4、执行。六、集中安置政策(一)安置区域-7-本方案限定区域被征收人安置于屏都街道菊水村竹林坪黄弄的屏都竹林坪安置小区(一期)。该小区建设用地为16822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建设三层半砖混结构坡屋顶式安置房65户,其中占地面积105平方米的21户,占地面积90平方米的44户。(二)安置对象1、安置小区集中安置的安置对象为屏都街道因本工程村民住宅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不予集中安置。但被征收房屋属于该户唯一住房的,可参照3人以下(含3人)户安置。2、安置户每户被征收房屋的平均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小于36㎡;小于36㎡的则不予有土安置,但被征收人可自行异地择地建房,

5、在符合庆政办发〔2011〕108号相关规定下,政府优先给予安排自行建房指标。(三)补偿标准选择安置小区集中安置的,其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第五条“货币补偿政策”规定执行。土地结算方式为:1、安置土地与被征收房屋占地同价结算;2、安置土地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差额部分,按500元/m2结算;3、一幢房屋分两户以上(含两户)安置的,所安置房屋占地面积进行累加,超出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部分的土地,按前项规定结算,由该幢房屋各户主承担。-7-(四)安置面积安置小区共有90㎡和105㎡两种户型,被征收人根据户中人口确定其居住的户型,3人及3人以下户按90㎡户型进行安置,3人以上户可选105㎡户型,但也可自

6、愿选择90㎡户型。(五)安置户的确定办法集中安置以户为单位,集中安置户的认定,以公安局户口册为基础,综合考虑“是否是本幢房屋所有权人,是否是本村常住人员”等因素,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1、被征收房屋有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则以权利人的分户情况、人口情况、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等情况确定安置地基。2、原属本行政村村民,现持有蓝印户口簿的非农业户且独立成户,分户时间也符合庆政办发〔2012〕253号政策的,可参照常住农业户进行安置(已经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除外)。3、原属本行政村村民的下岗工人且独立成户,分户时间也符合庆政办发〔2012〕253号政策的,可参照常住农业户进行安置(已经在行

7、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除外)。4、原属本行政村村民因子女就学原因整户迁出本行政村的非农业户,可参照常住农业户进行安置(已经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除外)。5、按上述政策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仍比应安置面积大90平方米以上的,只增加一个户头90平方米安置地基。-7-6、其他应当纳入安置的分户情形,由指挥部、街道、相关行政村共同进行认定。7、具体人口的界定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六)安置

显示全部收起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