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辽宁省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ID:6657483

大小:28.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1-21

辽宁省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_第1页
辽宁省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_第2页
辽宁省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_第3页
辽宁省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_第4页
辽宁省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辽宁省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辽宁省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870925(颁布时间)19870925(实施时间)辽宁省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1987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开采范围和办矿条件第三章 采矿审批第四章 采矿管理第五章 罚则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发展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简称《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含村,下同)集体和个体(含个人合伙,下同)采矿。第三条 

2、对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指导和帮助发展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第四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凭采矿许可证在批准的范围内采矿。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

3、部门对本行业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开采范围和办矿条件第六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采范围:(一)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简称全民矿山企业)矿区外的小型矿床、矿脉和零星分散资源;(二)全民矿山企业矿区内的边缘零星矿产;(三)全民矿山企业闭坑后的残留矿产。第七条 个体采矿范围:(一)零星分散资源;(二)用做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三)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第八条 对国家和省规划的矿区、正在勘查的矿区、全民矿山企业矿区、《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区域以及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未经省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乡镇集体和个体不得开采。省的特定矿种,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

4、九条 申请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必要的地质矿产资料;(二)有合理的开采方案和必要的采矿设计;(三)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四)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物资、技术人员或技术工人。申请开办中型以上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必须有地质勘探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个体申请采矿的条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三章 采矿审批第十条 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须由主办单位或开办人填写采矿申请登记表,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一)在国家规划矿区、省规划矿区及其所属全民矿山企业矿区内办矿的,须经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

5、门批准,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二)在市、县所属全民矿山企业矿区内办矿的,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三)在其它区域办矿的,须经县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四)矿体跨省、市、县界的,由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毗邻地区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按审批权限履行采矿登记审批手续。开办中型以上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须经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第十一条 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凭采矿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采矿。乡镇集体和个体领取采矿许可证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开采的,原审核发

6、证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收回采矿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到原审核发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一)变更开采范围或矿区范围;(二)延长开采期限;(三)开采新的矿种。第十三条 采矿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转让,不得用作抵押。采矿许可证及采矿申请登记表,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伪造。第四章 采矿管理第十四条 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必须按照批准的开采范围设置界桩或地面标志。相邻矿山之间应留出符合技术安全标准的间隔,不准相互超越。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的界桩或地面标志,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

7、门统一规定。第十五条 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提高技术水平和矿产资源回收率,做好对共生、伴生矿种的综合开采利用和保护工作。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第十六条 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坚持安全生产。第十七条 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第十八条 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必须定期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