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与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江西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与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ID:19781833

大小:29.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06

江西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与个体采矿管理办法_第1页
江西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与个体采矿管理办法_第2页
江西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与个体采矿管理办法_第3页
江西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与个体采矿管理办法_第4页
江西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与个体采矿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江西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与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江西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851012(颁布时间)19861101(实施时间)19951220(失效时间)江西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1986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86年10月12日公布)第一条 为促进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事业的健康发展,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本办法。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包括乡办、镇办、村办和企事业单位

2、、社会团体自办的集体矿山企业。个体采矿包括专业户、兼业户采矿。第三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领取采矿许可证,禁止无证采矿。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或其他形式的转让。第四条 国家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第五条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必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受罚);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第六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一)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

3、外的零星分散资源;(二)国家未列入开采规划的中型以下的一般非金属矿床和小型金属矿床;(三)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四)国营矿山企业不再开采回收的非保安残留矿产。个体采矿范围:(一)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外的零星分散资源;(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沙、石、粘土;(三)为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四)零星分散的沙金矿。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一)《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地区;(二)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矿区和正在勘查的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三)各种保安矿柱和废弃的危险矿井;(四)水库、村庄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4、第八条 申请颁发采矿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应具备:(一)有可靠的矿产资源(包括相应的图件及文字说明);(二)开采地点、范围明确;(三)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开采方案、基建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四)开采中、小型矿床,必须具备基建条件。个体采矿者应具备:(一)有一定矿产资源;(二)有明确的开采地点和范围;(三)有相应的安全条件、采掘技术和保护资源措施。第九条 采矿审批权归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一)在县(包括县级市、区,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须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二)跨县开办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由行政公

5、署或者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跨地、市开办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三)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在国营矿山边缘开采零星矿产资源或者回收残留矿产资源时,须征得该矿同意,并经国营矿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其中凡在地、市、县办国营矿山企业采矿的,分别由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凡在中央或者省属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须经省人民政府审批。采矿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国营矿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协商提出方案,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定。第十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凡申请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在批准前,由批准机关的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办矿条

6、件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获准开采的单位或个人凭采矿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开工情况。凡领取采矿许可证一年内未施工者,采矿许可证则自行失效。第十一条 关闭矿山、变更开采范围必须提出申请报告,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因故终止矿山建设或采矿时,应办理注销手续和缴销采矿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扶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布点,积极安排,发展本地区的矿业生产。(二)各级有关业务主

7、管部门要积极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进行技术改造,提供信息,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银行、供销、交通和工商管理等部门应在资金筹集、生产条件、物资供应、交通运输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三)地质勘查单位、国营矿山企业和有关科研设计部门应本着有偿互惠的原则,在地质资料、生产技术、技术培训和安全措施等方面给予咨询和指导,帮助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四)鼓励国营、集体和个体采矿者之间发展横向联合。第十三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十四条 乡镇集体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