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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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20106(颁布时间)20120301(实施时间)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五十三号(文号)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制度与机制第三章 扶贫开发对象第四章 专项扶贫第五章 行业扶贫第六章 社会扶贫第七章 项目与资金管理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已于2012年1月6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月6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推进农村扶贫开发,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加快脱贫致富,缩小发展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扶贫开发概念]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通过各项措施,帮助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的贫困地区包括连片特困地区、贫困村。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

3、。第四条 [方针原则目标]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帮扶与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相结合、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配套、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相衔接的原则,实现贫困地区发展速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本省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第五条 [政府及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有关具体工作。县级以上扶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扶贫开发工作,具体协调行业扶贫、社会扶贫工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行业扶贫工作。第六条 [表

4、彰奖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制度与机制第七条 [扶贫体制]扶贫开发坚持省负总责、市包推进、县抓落实、乡镇实施的管理体制,建立片为重点、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机制。第八条 [规划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扶贫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村扶贫开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修订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与扶贫规划相衔接,将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开发、公共事

5、业和社会保障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第九条 [财政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稳定增长机制,保证逐年增加。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投入本省专项扶贫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各设区的市及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每年按照不低于地方财政收入百分之二的比例安排专项扶贫资金。县级以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安排贫困地区的项目,保证对贫困地区的投入不低于对本行政区域投入的平均水平。第十条 [贫困影响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项目前,对贫困

6、地区发展和贫困人口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组织开展贫困影响评估,确定扶助补偿办法。未进行贫困影响评估或者未明确扶助补偿办法的,不得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项目。贫困影响评估和扶助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 [责任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扶贫开发责任,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实施考核。第十二条 [定点对口帮扶]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按照扶贫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开展定点帮扶工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相对发达地区对口帮扶贫

7、困地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自愿或者根据扶贫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开展定点对口帮扶。第十三条 [政策导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人才到贫困地区创业就业,吸引项目、资金、技术支持贫困地区建设。第十四条 [统计监测]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和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监测体系及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贫困家庭生活状况的监测。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测所需数据和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监测情况,适时调整扶贫对象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第十五条 [人大监督]各级人民代表

8、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适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农村扶贫开发的专项工作报告,并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第三章 扶贫开发对象第十六条 [扶贫开发对象]农村扶贫开发对象包括连片特困地区、贫困村和贫困户。连片特困地区是指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区域。贫困村是指贫困户比例较大、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较低的行政村。贫困户是指农民人均纯收入在政府确定的农村扶贫标准以下、家庭主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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