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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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修订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进农村扶贫开发,促进精准扶贫,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扶贫开发概念〕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通过各项措施,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的贫困地区包括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县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第四条〔方针原则目标〕农村扶贫开发贯彻开

2、发式扶贫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帮扶、因地制宜、精准扶贫的原则,坚持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24实现贫困地区发展速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本省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贫困人口如期脱贫,确保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第五条〔扶贫体制机制〕扶贫开发工作实行省负总责、市抓推进、县级落实、乡镇实施和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建立片为重点、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扶贫开发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第六条〔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工作,制定农村扶

3、贫开发规划,统筹协调农村扶贫开发活动,优先安排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保证本行政区域2020年完成脱贫任务。农村扶贫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综合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和实施农村扶贫开发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措施;(二)拟订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年度扶贫开发计划、部门分工负责目标责任制和相关政策措施,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协调指导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扶贫开发

4、工作;24(四)负责组织扶贫对象的识别认定、退出管理和建档立卡工作;(五)监督检查扶贫项目的实施和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六)组织开展社会扶贫活动,管理社会扶贫相关事务;(七)负责扶贫开发工作督查、考核;(八)承担农村扶贫开发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其他机关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编制的行业发展规划应当与扶贫开发规划相衔接,根据脱贫攻坚责任分工,做好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住房保障、产业脱贫、就业脱贫、生态脱贫、教育脱贫、健康脱贫、兜底保障等行业扶贫工作。其他国家机关、党群机关、人民政协机关根据统筹安排,承担农村扶贫开发的工

5、作任务。第九条〔村委会职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参与扶贫开发活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扶贫开发相关工作。第十条〔支持社会扶贫〕鼓励支持地方驻军、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第十一条〔受助配合〕扶贫开发坚持应扶尽扶、应帮尽帮,主动作为者,多扶多帮。扶贫对象应当主动投工投劳,积极配合扶贫单位和个人,共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24第二章扶贫开发对象第十二条〔扶贫脱贫标准〕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农村扶贫标准,结合本省农民收入和负担状况等,确定和调整本省的农村扶贫标准和脱贫标准。本省的农村扶贫脱贫标准不低于国家的

6、农村扶贫脱贫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农村扶贫脱贫标准可以高于省级农村扶贫脱贫标准。农村扶贫标准和脱贫标准应予公告。第十三条〔扶贫开发对象〕农村扶贫开发对象包括:(一)符合农村扶贫标准的贫困户;(二)符合条件的贫困村;(三)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县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前款第三项统称贫困县。第十四条〔认定和退出原则〕扶贫对象的识别认定和脱贫退出,坚持认定精准、客观公正、程序规范、民主评议、严格评估、群众认可的原则。第十五条〔认定和退出程序〕农村贫困户识别认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二)

7、村民委员会入户核实,并将申请和核实情况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经公示24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评议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结果应当公示;(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并进行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村民委员会。贫困户的脱贫退出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程序比照前款办理。贫困村的认定和脱贫退出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办法由省扶贫开发主管

8、部门制定。贫困县认定和脱贫退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独立生活有困难的人口,但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其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不认定为扶贫对象。脱贫退出后的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县,在扶贫攻坚期内原有支持政策不变。第十六条〔认定责任〕建立扶贫对象识别认定和脱贫退出分级签字确认制度,签字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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