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ID:6655344

大小:35.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1-21

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_第1页
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_第2页
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_第3页
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_第4页
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00929(颁布时间)20110101(实施时间)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三节 减少水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四节 减少固体废物排放措施  第五节 减少环境噪声污染排放措施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

2、,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投资融资机制,将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绩效作为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县级

3、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减少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本行政区域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情况和重点排污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举报。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低碳和清洁生产新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支持环保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倡导绿色、健康的工作生活方式。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

4、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确定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制定重点监管区的环境治理目标。第九条 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

5、规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的计划和措施,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排污单位。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一)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二)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煤层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三)完善集中供热、供气工程;(四)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和固

6、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程;(五)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六)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该区域内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未达到重点监管区环境治理目标;(二)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三)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不运行或者不能稳定达标运行。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该单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已投产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

7、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二)未完成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施;(三)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四)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实施公开督办,督促当地人民政府限期办理,并将办理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一)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施;(二)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治理减

8、排技术;(三)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不得采用下列方式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一)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二)擅自停止使用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三)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后仍排放污染物;(四)以私设暗管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五)其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污染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县级以上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