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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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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市政府《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第42号令)、《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
2、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或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将其所有的房屋,包括住宅、商用、办公及其他用房出租给他人居住或其他使用(旅馆业除外)的行为。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佛山市建设局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掌握房屋租赁信息,通过分析房屋租赁市场,研究房屋租赁管理措施、办法。 第五条区建设局是区房屋租赁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委托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具体指导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加
3、强对出租房屋情况的日常检查,指派专人负责定期到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进行房屋租赁管理业务指导和联系。 (二)负责将掌握的辖区内危险房屋、违章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情况及时告知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 (三)组织进行房屋租赁管理业务培训和对镇(街道)、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进行业务考评。 (四)负责收集、汇总并在每月5日前向市建设局上报本辖区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月报表。 第六条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流管办)受区建设局委托,负责做好本镇(街道)范围内的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
4、案)工作: (一)检查监督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日常的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审查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本镇(街道)辖区内违反房屋租赁规定的行为。 (三)负责收集各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填报的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月报表,经统计整理后,每月3日前报区建设局。 (四)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使用督查。 (五)受理房屋租赁问题咨询和信访工作,调解房屋租赁纠纷,宣传出租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六)发现危险房屋应及时报区建设局组织处理。 第七条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
5、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在流管办的指导下,负责本村(居)委会辖区内出租房屋租赁管理日常工作: (一)负责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受理、审查登记和出租屋租赁档案管理工作。 (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收集出租房屋的有关信息,掌握出租房屋动态,统计辖区内出租房屋的租赁情况,并在每月2号前将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月报表上报流管办。发现危险房屋等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流管办。 (三)督促出租屋主和流动人员在台风、暴雨期间加强房屋安全检查,防止事故的发生。 (四)将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和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及合同书
6、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章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原则 第八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委托代办的(包括自然人、法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人口计生部门与出租屋主和流动人员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复印件; (五
7、)出租共有房屋的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已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 (五)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对不具有第九条所列情况,但没有房地产权属证明,可凭以下资料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当
8、地村(居)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情况证明以及其他证实房屋来源的有效证明; (二)由区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情况检查意见书》;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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