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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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切实做好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和《佛山市开展全国租赁试点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佛府办〔2017〕440号)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过程中,房地产开

2、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期限内只租不售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的,适用本通知。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会同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指导、监督全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三、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不得销售,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且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自持期限。四、企业应当优先开发自持商品房屋。企业自持商品房屋12应当按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竣工时间交

3、付,并确保自持商品房屋和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建设施均通过竣工验收。建设进度不滞后于所在出让地块其他商品房屋。一、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当以栋为单位进行建设,且相对集中布局。二、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当以全装修标准规划、设计、报建及交付。装修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对基本居住条件的要求。 三、企业应当在办理自持商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提交《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申报表》(详见附件1,下称“租赁申报表”)进行报备,后方可申请同期开发商品房屋的销售。四、企业在申请自持商品房屋所在出让地块其他商品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或现售许可证前,企业应把自持商品房屋的土地出让文件、监管协议、套间明细、预测绘报告书等相关文件报属地镇(街道)房管部门和区住建部门审核。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项目设计文件要求足额建设自持商品房屋,或自持商品房屋建设进度滞后于所在出让地块其他商品房屋的,各区住建管部门暂缓办理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或销售备案。五、企业提交的《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金方案》(详见附件1,下称“租金方案”)可参考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发布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六、12企业应当在租赁申报表报备后10个工作日内在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同时应当

5、在经营场所公示相关资料(详见附件2)。一、企业自持商品房屋以栋为单位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证书中应注明“企业自持商品房屋,自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自持期间不得分割、销售、转让、抵押”字样。二、企业可以成立租赁管理部门开展自持商品房屋的租赁经营,也可以与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经营。三、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当全部用于出租,不得以一次性收取租赁期限内全部租金等形式以租代售、变相销售自持商品房屋使用权,不得捆绑销售。除押金、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使用房屋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外,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额外收取承租人费用。四、企业应当通过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申报时提供的企业

6、银行账户收取自持商品房屋租金,接受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对每套房源的租金价格、租金流向和租赁期限进行监管。五、企业应当按照《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六、企业经营自持商品房屋期间应当每年11月30日前向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报备下一年度租金方案,并上传至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公示。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当经所在区政府同意后方可整体转让,原有自持范围不得分割12;转让后,受让人在自持期限内不得改变自持商品房屋规划用途,并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继续用于出租:(一)企业被宣告破产,其自持商品房作

7、为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的;(二)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房屋产权转让的。(三)企业涉诉,其自持商品房被法院强制拍卖的。一、对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将企业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的,由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予以认定并责令整改,企业拒不整改的,列入佛山市土地市场失信‘黑名单’企业,该企业、企业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新设立的企业最近一年内不得参加佛山市土地竞买。二、对企业自持商品房屋承租人的监督管理,按照《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17年5月起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的、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期限内只租不售的

8、企业自持商品房屋。附件1:《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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