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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2012年6月28日修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6月28日修正,现予公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
2、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特区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教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5—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深圳市教师工作的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权限管理本辖区内的教师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与教师有关的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依法
3、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尊师重教活动。 第五条教师必须履行国家《教师法》所规定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教学质量,接受继续教育。 第六条在特区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七条由外地调入深圳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符合市政府规定的调入条件,并参加深圳市
4、教师录用考试。 第八条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对有关教师的资格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特区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的设置、职责、任职条件、考核与评审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聘任教师。 第十一条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与教师都应严格遵守聘
5、任合同。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受聘期内依法解聘教师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5—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学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学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 (三)学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又拒不接受岗位培训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者一学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的; (五)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违反聘任合同规定,应当解聘的。 第十四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聘任合同规定,侵犯应聘教师合法权利的,应聘教师可以依法解除聘
6、任合同,也可以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未被聘用和被解聘的教师的管理、流动等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建立正常的教师晋级增薪制度。 中小学教师享受相应的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津贴。 对在边远地区任教的教师,当地人民政府可以酌情给予津贴。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住房的建设、分配、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待遇。在同等条件下,教师分配住房予以优先;教师购买住房予以优惠。具体的优先条件与优惠额度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7、 第十八条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教师体检,具备条件的学校可以安排优秀教师休养。 第十九条教师退休或退职后的待遇和社会保险福利,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加强师范教育,增大对师范教育的投入,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师范院校学习。 第二十一条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政治、业务培训。 市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培训全市中学教师,区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培训小学、幼儿园教师。 第二十二条—5—教师的培训类型为: (一)新任教师的岗前培训; (二)调入特区的教师岗位培训; (三
8、)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的基本教育教学理论培训; (五)其他专门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各类教师培训的具体内容和学时。培训的成绩和鉴定作为教师聘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纳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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